文 最高人民法院 皮侃郑 编者按 自2012年初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提出利用互联网开展司法拍卖以来,部分法院积极探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和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奠定了实践基础。201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规范体系基本成型。全国法院正抓住机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借鉴先行先试法院的成功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求真务实,努力开创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新局面。 201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召开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利用互联网开展司法拍卖工作的方向,开通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会议要求全国法院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司法拍卖信息,并鼓励地方法院结合各地实际探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目前,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已经成为全国法院发布司法拍卖信息的统一网络平台,到2016年6月,已累计发布司法拍卖信息30万余条,发布工作公示近12万条,累计访问量突破8500万人次,日平均访问量稳定在7万人次左右。部分法院积极尝试开展形式各异的网络司法拍卖,取得了显著成效,2015年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成交额已占总成交额的30%。通过这些法院的网络司法拍卖尝试,我们形成了基本共识,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发现了主要问题,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既具有引领作用又符合工作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奠定了良好的实践基础。同时,各地法院的不同做法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论,导致大多数尚未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犹豫不决、徘徊观望。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准确把握形势发展需要,在充分调研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2015年第11次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及时出台《意见》,明确了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应该坚持的方向和原则。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法[2015]384号通知,要求各地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意见》。2016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规定》(法释[2016]18号),从操作层面对网络司法拍卖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规范体系业已基本成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条件已经成熟。 对于第一批“吃螃蟹”的先行先试者,他们勇于创新,敢于担当,起到了很好的引领示范作用,我们要为他们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喝彩。对于其他还未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法院,过去的观望等待可以理解,毕竟各地法院领导班子和工作人员配备情况不一样,各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样,各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环境和条件不一样,大家谨慎一点,步子迈得小一点也无可厚非。现在工作方向和路径已经明确,这些法院不能再等再看,要积极行动起来,要有担当意识,不怕出差错,就怕不作为。要有看齐意识,要向网络司法拍卖起步早、运作规范的法院看齐,虚心向他们学习,借鉴其成功经验,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开展工作,迎头赶上,补齐短板。做得好的法院也要有大局意识,主动热情地帮助兄弟法院推进工作。下面就开展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不能回避的主要问题进行梳理分析。 一、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方向的问题 (一)利用互联网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是方向 对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工作的方向,全国大多数法院已经形成共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范文件也已明确要求,那就是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司法拍卖有两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发布司法拍卖信息,实现信息披露的最大化;二是通过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实现司法拍卖操作全程的信息化。互联网信息技术发展至今,已经融入我们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与人们的工作生活密不可分,利用互联网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是顺应历史发展潮流的必然之举,是在人民法院司法拍卖领域践行中央提出的“互联网+”号召的具体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第二十四条明确要求:“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出台《意见》和《规定》,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意见》的具体举措。开展网络司法拍卖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是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实现依法、公开、公平、便民的司法拍卖工作目标的重要保证。 互联网具有开放、透明的天然特性,利用互联网开展司法拍卖,可以实现信息披露的最大化和操作过程的公开透明,能有效防止传统司法拍卖中信息不对称、易被人为操控的弊端,便于接受社会各界对司法拍卖的监督,是人民法院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的有效举措。 互联网还具有不受时空限制、传播快捷广泛、人人机会均等的天然特性,利用互联网开展司法拍卖,可以打破时空限制,方便有竞买意向的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拍卖,保证所有人能够机会均等地参与司法拍卖活动,体现了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 2.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是提高司法拍卖效率的需要。 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传统司法拍卖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周期长,效率不高。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流程节点清晰可控,实现网上摇号、网上公告、网上报名、网上竞价和网上结算,大大减少了文来文往、人来人往的拖沓和扯皮,可以缩短时间流程,将大量人力、物力从繁琐的拍卖事务中解脱出来,切实提高司法拍卖的效率。因为操作规范透明,还可有效减少纠纷,减少了调处纠纷的工作量。 3.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是降低司法拍卖成本的需要。 司法拍卖从启动依据来看虽然带有公权力的特性,但就具体拍卖过程而言也是一种交易行为,和商业拍卖一样也有成本。委托拍卖通过收取一定数量佣金的方式来支付社会专业机构的服务费用,法院自主拍卖则由法院承担司法拍卖成本。长远来看,由于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可以有效降低运作费用,从而逐步推动司法拍卖成本的下降。其一,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常态化,随着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及相关网络平台知名度的不断提升,人民群众会逐渐养成上网寻找潜在竞拍标的物的习惯,法院或社会专业机构可以逐步减少甚至停止在纸媒上发布收费不菲的拍卖公告,减少相关费用;其二,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逐步规范和社会诚信水平的逐步提升,对于一般性的、标准化的拍卖标的物,竞买人可以方便、信赖地从网上了解情况后参与竞拍,不再需要到现场勘验竞拍标的物,法院或社会专业机构可以节省管理和陪同勘验标的物产生的相关费用;其三,最显著的一点是,可以省去建设和维护现场拍卖场所的庞大费用。 (二)各地法院可根据工作实际保留少量的现场拍卖 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是司法拍卖工作的方向,这一大趋势得到了广泛认可,已不可逆转。但各地的探索实践表明,现阶段并非所有的待处置资产都适合上网拍卖,如农村宅基地、古玩和艺术品等。各地法院应该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研究归纳适合网络拍卖的资产种类和范围,适合网络拍卖的上网拍卖,少数不适合网络拍卖的仍可采取现场拍卖方式拍卖。另外,少数信息化发展水平较低、尚不具备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条件的地区,可以量力而行,逐步推进。上海、广西等部分法院,考虑到不少人民群众仍有到现场参与拍卖的习惯和需求,采取了“网络+现场”的联动拍卖方式,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二、关于网络司法拍卖模式选择的问题 (一)需要澄清的关于司法拍卖的几个概念 说到司法拍卖尤其是网络司法拍卖,目前不少人乃至地方法院不少领导都有一些概念性的模糊认识,如将法院自主拍卖等同于网络司法拍卖,将委托拍卖等同于传统拍卖,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就是“淘宝拍卖”等。就本质而言,对司法拍卖有两种分类,有两对对应的概念:一是委托司法拍卖与自主司法拍卖。凡是将司法拍卖具体事务委托给社会专业机构操作,法院负责监督指导的,不论司法拍卖是采取现场拍卖方式还是网络拍卖方式,都属于委托司法拍卖;凡是由法院自己承担司法拍卖具体事务,无社会专业机构参与的,不论采取现场拍卖方式还是网络拍卖方式,都属于自主司法拍卖。二是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司法拍卖(现场司法拍卖)。凡是利用互联网开展司法拍卖的,不论是委托给社会专业机构还是由法院自主操作,都是网络司法拍卖;凡是只利用现场拍卖场所开展司法拍卖的,不论是由社会专业机构受托进行还是法院工作人员自己击槌操作,都是传统司法拍卖或称现场司法拍卖。 在网络司法拍卖的语境下,对应的模式选择实际上就是:要么选择委托前提下的网络司法拍卖(委托网拍模式),要么选择自主前提下的网络司法拍卖(自主网拍模式)。网络平台只是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拍卖的一种技术依托,利用哪个网络平台开展司法拍卖,并不能决定司法拍卖的模式,法院可以在淘宝网络平台进行自主司法拍卖,也可由受法院委托的社会专业机构在淘宝网络平台进行委托司法拍卖,对其他网络平台也是如此。网络平台为司法拍卖提供的实质上只是一个虚拟的拍卖场所。 (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选择 对于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选择,最高人民法院持开放的态度,在有所倡导的情况下实际上将选择的自主权下放给了各高级法院,由各高院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决定采取符合实际的网拍模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各中院情况差异较大的,各高院也可考虑允许其选择不同的网拍模式。 网络司法拍卖的具体工作可分为线上和线下两个部分。线上部分包括网上公告、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这个部分主要在网络平台上按预定程序自行完成,对委托网拍和自主网拍而言都是一样的,二者没有实质差别。线下部分包括拍卖公告制作发布、拍卖标的物影像资料录制、标的物管理、接受咨询、陪同意向竞买人勘验标的物、特殊标的物招商宣传等,两种网络司法拍卖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这个部分,委托网拍就是将这些线下事务委托给社会专业机构操作,自主网拍就是由法院自己的工作人员负责完成这些线下事务。开展委托网拍,法院的主要职责是选定合适的社会专业机构,然后监督指导该专业机构和网络平台提供方,做好线下服务并完成线上拍卖。开展自主网拍,则由法院自己负责线下服务并与网络平台提供方一起完成线上拍卖。客观而言,二者各有利弊,具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主网拍由法院工作人员自己完成网拍线下事务,与委托网拍相比,少了委托社会专业机构的环节,在理想状态下,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2.网络司法拍卖的线下工作,就属性而言基本上是服务性工作,从做好工作的动力来看,自主网拍模式下,法院工作人员要做好这些工作,主要靠责任和觉悟,因为拍卖结果与法院工作人员个人利益并无直接关系。委托网拍模式下,社会专业机构做好这些工作的动力则来自于市场竞争的压力和直接与拍卖结果相关的利益驱动。机构要经过行业协会的考核评级才能获得参与司法拍卖的资格,获得资格后还要经过随机摇号才能得到真正参与司法拍卖的机会。如果在操作过程中有违规、违法行为还会被取消继续参与司法拍卖的资格,所以机构对获得的每一次参与司法拍卖的机会通常都会非常珍惜,会尽力做好相关工作。另外,在收益方面,司法拍卖成交则机构能够获取佣金,不成交则无佣金,且佣金的多少也与成交价格有关。大家都清楚,对一般的正常人而言,靠责任和觉悟形成的工作动力通常都难以持久,这在实际工作中也得到了验证。另外,为了节省人力、物力成本,大多数开展自主网拍的法院都将竞买人勘验标的物“随到随看”的惯例改成了定期集中勘验,这不但给部分意向竞买人带来了不便,也给竞买人串标创造了机会。从长远来看,符合市场规律的做法才能保持长久的生命力。 3.网络司法拍卖的成本也主要体现在线下服务方面,采取自主网拍的法院,成本实质上要由法院自己承担,需要增加一定的工作人员并负担拍卖公告发布、拍卖标的物影像资料录制、标的物管理、陪同意向竞买人勘验标的物等产生的财务费用。采取委托网拍的法院,不需要增加工作人员。随着法院工作信息化水平的不断提升,甚至还有可能减少相关工作人员,法院不需要承担任何费用。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推行,拍卖成本将大幅降低,社会专业机构收取的司法拍卖佣金,将会在目前平均1.5%的水平上逐步下降。 选择自主网拍的法院必须审慎评估自己负担必须增加的人力、物力成本的能力,并切实加强管理教育和专业能力培训,确保法院负责网拍线下服务的工作人员长期保持良好的服务水平和工作责任心。选择委托网拍的法院则要制定规范严谨的操作细则,确保法院、社会专业机构与网络平台之间配合顺畅,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 三、关于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选择的问题 对于大家颇为关注的网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选择问题,《意见》未作强制规定,将选择权下放给各高级法院,只规定全国法院必须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司法拍卖信息,并要求各高院选择的网络平台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相互链接。要求各地法院选择的网络平台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链接,一方面是基于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已经是全国最具权威的司法拍卖信息统一发布平台,与其他网络平台对接能够资源共享,产生聚合效应;另一方面也便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进行监督和指导。《规定》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建立网络平台名单库,由申请执行人从名单库中选择网络平台开展司法拍卖,未选择或者多个申请执行人选择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从实际操作层面而言,各地法院最终选择在哪个网络平台上完成司法拍卖仍然是由各高院或中院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要求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平台选择的规定,充分体现了遵循市场规律的思维方式。司法拍卖从总体上看是一种司法行为,具有公权力的特性,但就拍卖竞价过程而言,是一种交易行为,又具有市场特性。是市场交易行为,就应该遵循市场规律,过去那种靠行政强制手段指定网络平台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参与司法拍卖的网络平台,必须接受市场竞争的洗礼,经过优胜劣汰,那些技术过硬、服务优质、安全可靠的平台将成为最终的赢家。《意见》和《规定》对网络平台的准入条件作了相应的规定,要求各高院选择具有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网上竞价、网上结算等功能且运作规范、安全可靠、服务优质的网络平台开展网络司法拍卖。各高院在选择网络平台时,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把好关,要摒弃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本着有利于法院开展网络司法拍卖、有利于人民群众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的原则,认真审慎地作出选择。各网络平台提供方也应该抛弃过去那种找路子、托关系的旧思维模式,扎扎实实练好内功,以过硬的技术底蕴、优质的服务水平、可靠的安全保障赢得用户好评,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选择网络平台的时候,不能机械地仅以覆盖人数、点击量等数字指标来衡量网络平台的优劣,要区分网络平台的类型分别看待。因为综合商业类网络平台与专业类网络平台的服务对象不同。综合商业类网络平台访问者大多不能有效转化为司法拍卖的意向竞买人,即使有些访客因为好奇点击司法拍卖频道,转化为意向竞买人的可能性也极低。而资产处置或司法拍卖专业网络平台的访客,其访问网络平台的目的比较明确,转化为意向竞买人的概率则要大得多。经过有序的市场竞争洗礼,预计在全国会形成几个优质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既能营造持续的竞争氛围,又能保持适度的规模优势,更好地为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服务。 四、关于人民法院内部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问题 近年来,绝大多数人民法院将司法拍卖具体操作环节从执行部门剥离出来,由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与执行部门分工配合共同完成司法拍卖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这一举措是人民法院总结多年来处置涉诉资产经验与教训后作出的正确选择。它有效地分解了过度集中、不易监督的执行权,起到了防腐“隔离带”和”“防火墙”的作用,从根本上改变了执拍不分时贪腐案件频发的被动局面,是人民法院塑造公正廉洁形象的重要举措。无论是传统司法拍卖还是网络司法拍卖,由一个部门甚至是一个人以一条龙操作方式负责实施拍卖事务,都将给人为操控留下较大的隐患空间。理由很简单,知道真相的人越多,操控的难度就越大。这一做法,在理论上符合分权制衡原理,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验证,应该长期坚持。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一贯要求,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各地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与执行部门之间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关于涉诉资产处置变现偿付的分工协作程序:执行部门负责查封、扣押涉诉资产,查明附着在资产上的瑕疵、权利等,提起或中止、撤销司法评估、拍卖程序;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按照执行部门的要求负责评估、拍卖具体事务;执行部门认可评估、拍卖结果后出具裁判文书并完成执行款物的交付。在执行部门与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之间形成了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的工作关系。在人民法院信息化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今天,只要内部案件办理流程设置合理,关键节点把控得当,两个部门之间的配合完全能够实现既高效流畅,又相互制约。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要牢固树立服务审判、执行工作大局的理念,规范开展司法拍卖,密切配合执行部门优质高效地完成涉诉资产的处置工作,为人民法院在两到三年内基本解决“执行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向已经明确,号角已经吹响,希望全国法院抓住机遇,凝心聚力,共谋发展,开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新局面。今年是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的开局之年,我们要开好头,起好步,既要保证速度和效率,又要做到规范和有序,开展工作既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又要符合自身实际,不唱高调子,不搞花架子,扎扎实实,稳步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