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 | 宫雪 在2017年5月11日召开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会议上,来自北京、黑龙江、山东等地区的多家中基层试点法院进行了经验交流,全面展示了自开展试点工作以来取得的各项成果。本刊特此整理了其中的亮点举措,以期以点带面,为全国法院开展人民陪审员相关工作提供有益参考和借鉴。 黑龙江鸡西中院:积极探索事实审与法律审相分离 针对区分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的现实难题,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避免“一刀切”的做法,积极构建差别化参审职权配置模式。 1.加大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的比重。在选定合议庭成员时,人民陪审员的人数尽可能超过法官人数。 2.组织好庭前会议及问题列表制作。明确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法官所主持的庭前阅卷、证据交换、庭前会议等诉讼活动,确保实质性参审。通过案件问题列表,确保人民陪审员围绕事实问题进行审理。 3.确保审判长主持下的庭审质效。审判长紧紧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等来引导庭审,实行法官有限引导规则。 4.科学设置评议表决程序。法庭辩论终结后,审判长再次制作事实列表。合议时,采取让人民陪审员先发言、承办法官和审判长后发言的方式。对7至9人以上的大合议庭模式,尝试设立合议庭人民陪审员、审判员分组评议表决机制,确保人民陪审员自主展开评议。 5.完善裁判文书表述。通过对现有裁判文书样式的适当补充,适度公开人民陪审员意见,最大限度提高当事人对判决的信任度。同时落实人民陪审员合议庭笔录和裁判文书签名留痕确认制度。 江苏盐城中院:严格保护人民陪审员人身财产安全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推进人民陪审员参审及管理保障,有力地深化了司法民主,促进了司法公正。 1.抓住“三个环节”,推进参审过程实质化。一是“三项标准”确定参审案件范围。在对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的把握上,注重3个标准:事实方面存在较大争议的;有一定社会影响的,如重大刑事案件等;具有指导意义的,如涉及群众生活的商标侵权案件等。二是“因案制宜”确定合议庭组成。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案件,一般从专业人民陪审员信息库中随机抽选。对于刑事案件、涉及征地拆迁的重大案件,主要采取“3+2”(3名法官+2名人民陪审员)或“2+3”的大合议庭组成模式,其他一审案件则主要采用“2+1”模式。三是“一案三表”实现参审指引留痕。专门设计“一案三表”,即“法官履职情况登记表”,由人民陪审员逐项评价法官的参审指引工作;“陪审案件审理情况登记表”,由人民陪审员记载法官指引下的工作情况;“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登记表”,由法官评价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实行双向监督。 2.突出“三个重点”,推进管理保障高标化。一是积极推进信息化管理。开发陪审管理系统,并与审判管理系统相对接。二是全面加强履职保障。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审导致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可采取安全居所、派警保护等措施。将人民陪审员参审费用列入法院业务费用预算,制作人民陪审员工作证,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办公室”,提供全面的履职保障。建立陪审函告机制,人民陪审员选定后,由法院向其所在单位发送参审函,要求为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职提供方便和支持,避免人民陪审员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三是创新开展履职培训。综合运用集中授课、庭审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组织人民陪审员培训。 山东青岛中院:多管齐下,做好“四个一”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四个一”为立足点,积极创新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划好一个“格”—合理划分单元格,随机抽选产生候选人。采用网格化的随机名额分配方式,以街道办事处为单元格,同时考虑案件和人口数量等因素,将选任名额细化到每个单元格,以单元格为单位随机抽选,确保每个办事处都有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保障人民陪审员在分配地域上的合理性。 突出一个联合—多部门联合把关,严格资格审查。青岛各区(市)法院会同司法局确定候选人初步名单后,与辖区公安、检察、纪检、综治等部门联合进行资格审查,从违法违纪、刑事犯罪、社会信用等各个角度严格把关。 依托一个平台—借助信息化技术,完善随机参审。该院是山东省首家人民陪审员管理进入“指尖时代”的中级人民法院。紧密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落实随机抽取与均衡参审,大大减轻了一线法官和书记员的工作量。 做好一个结合—随机抽选(主)与专业抽选(辅)相结合,提升陪审效果。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按案件性质分类与按专业分类相结合的人民陪审员信息库。 河南安阳中院:创新“三个五”工作举措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三个五”工作方法,扎实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创新发展。 1. “五步方法”选任。 科学设置比例。综合辖区内各县(市、区)的人口数量和该院近3年第一审案件的区域分布情况,确定从所辖各县(市、区)按比例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建立基础数据库。对照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基本条件,由公安机关对全市576万常住居民的年龄、犯罪记录等因素进行电脑筛查后,加入随机函数,从中随机抽选出候选人数的6倍导入该院人民陪审员基础数据库。严格资格审查。该院从基础数据库中随机抽选出候选人数3倍的资格审查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全程公开监督。安阳市人大、安阳市委政法委、安阳市司法局派员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进行全程现场监督,每次随机抽选的结果均由在场监督人员签字确认,实现全程留痕、公开透明。创新任命方法。安阳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制定了《人民陪审员任命办法》。 2. “五项举措”管理。 在管理责任方面,实行政治部负责“选”、人民陪审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管”、审判业务庭负责“用”的管理模式。在管理方式方面,自主研发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实现了无缝隙管理。在履职保障方面,配备2个人民陪审员专用审判庭、1个人民陪审员专用阅卷合议室,印制《人民陪审员手册》,制定人民陪审员权利义务清单。在奖惩方面,每年对人民陪审员履职情况进行总结表彰,开展评选活动。对一年内拒绝履行陪审职责达3次或存在有损陪审公信等行为的,除按程序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外,还要在辖区范围内公开通报。在参审案件管理方面,推行“五个一”的管理方法,即一案一登记,一案一调查,一案一座谈,一案一总结,一案一建档。 3. “五项机制”参审。 “五项机制”主要包括:建立人民陪审员参审递补机制;建立庭前准备工作机制;建立事实问题清单机制;建立“先分后合”评议机制;建立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法律文书规范机制。 北京门头沟法院:加强宣传力度 提升群众参审热情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宣传工作,为改革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该院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工作,积极引导社会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了解和认同。选任之前,该院精心制作并深入各选区发放了5000多份宣传手册,在门头沟区电视台制作并循环播放了专题短片,在当地报纸上刊登了大幅选任公告。选任期间,该院深入辖区,在候选人的见证下,现场抽选人民陪审员。召开了“人民陪审员人民选”新闻发布会,通报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的新进展。选任之后,该院组织全体新任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班,组织宪法宣誓。 该院还拍摄了关于陪审试点工作的微电影,并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平台宣传报道重点工作。 黑龙江大庆让胡路法院:创新管理模式 构建长效机制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深入探索人民陪审员管理方式,成立了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形成了“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工作管理模式,激发了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提升了参审效果。 该院以强化制度建设为突破口,大力实现人民陪审员工作规范化。探索完善管理制度、参审制度和保障制度,建立责任约束机制、权利保障机制和履职保障机制。人民陪审员自主管理委员会编制了“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流程图”,将参审的每个阶段注明节点、标明权利义务,有效提高了参审效率。 该院注重制度监管,积极构建人民陪审员工作长效机制。做好事前警示,前移监督关口;重视事中提醒,健全纠错机制;严格事后奖惩,发挥监督实效。 江苏南京鼓楼法院:让民意有序进入司法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机制建设为核心,大力构建人民陪审员参审体系。 1.搭建信息平台,完善参审机制。鼓楼法院建立“错时”参审,标注每个人民陪审员每月适宜的参审时间,在参审困难时间段内不参与摇号,解决人民陪审员的工陪矛盾。优化摇号系统,将参审超过30件的人民陪审员自动屏蔽在摇号系统之外,保障均衡参审。根据每位人民陪审员的实际工作情况,设定个性化参审权重,参与参审抽选,规定每位人民陪审员每年参审案件数量为4-30件。 2.加强法官指引,实现实质参审。在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等证据指引的前提下,要求法官对案件所涉及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分界指引。组织评议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如有争议,由法官决定。 福建厦门海沧法院:纵深推进涉台陪审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不断创新涉台司法服务,实现台籍人民陪审员从“单一陪审”到“多元调解”的发展。 一方面,注重发挥台籍人民陪审员的“三同”优势。在涉台审判中,对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都是台胞或者台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或是当事人申请由台籍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其他涉台案件,通过随机抽取台籍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充分发挥台籍人民陪审员“同乡、同业、同情”的优势。 另一方面,注重与台籍人民陪审员共同集思广益。该院的涉台法庭通过不定期组织召开台籍人民陪审员业务会议,通报涉台案件的审理概况及参审情况,集体讨论典型涉台案件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形成多数意见,为法院办理相关涉台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山东青岛崂山法院:首开人民陪审员信息化管理先河 2014年6月,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与软件公司联合开发的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获得了《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成为全国首家开发使用人民陪审员信息管理系统的法院。 该系统涵盖了人民陪审员管理的全部内容,从信息库到任免培训记录,从随机抽取参审人员到实现均衡参审,从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审到网上自动发送参审短信,从动态业绩考核到陪审补贴发放,从人民陪审员参审监督到评议法官,从审判管理系统数据与人民陪审员管理系统数据的互联互通到所有陪审工作数据的自动提取。 过去繁琐的管理工作现在只需要点击鼠标即可完成。该院1名工作人员就能完成全院102名人民陪审员的全部管理工作,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证了陪审工作数据的客观准确,真正实现了“管理无盲区”。 山东枣庄峄城法院:“五步递进”做好随机抽选工作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五步递进”,不断创新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工作模式。 1.变试点工作法院“单兵作战”为全方位支持配合的“大兵团作战”, 凝聚改革试点的强大合力。成立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包括峄城区人大、公安分局等多个成员单位在内。 2.变“摸着石头过河”为“先测试水位后过河”,做好试点工作“先手棋”准备。该院对随机抽选进行了有关研判和技术性的先期准备工作,提出了“代表性、均衡性、公信性相结合”的随机抽选工作原则,有效解决了群众关注的问题和疑虑。 3.改“简单随机抽选”为“分群随机抽选”,确保随机抽选候选人地域分布的均衡性。该院积极尝试将辖区人口进行信息分群,将候选人的名额分配到具体辖区,并在各个镇街设立分会场。 4.变“只看填报资料”为“面试量化打分”,确保选任人民陪审员的素质。该院成立了候选人资格审查小组,制定了“一看二访三量化”的资格审查程序。 5 .变“事后监督”为“全 程 监督”,确保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工作的公信度。 河南郑州中原法院:不断探索完善大合议庭陪审机制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完善在部分重大案件中适用大合议庭陪审制及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事实审机制,提升人民陪审员参审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让司法结果更加客观公正。 该院探索制定了《关于适用大合议庭陪审制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大合议庭陪审制组成模式和案件适用范围。对于敏感性强、关注度高、矛盾冲突大但不属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可适用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3+4”模式;对于敏感性强、关注度高、矛盾冲突大而且疑难复杂的重大案件可适用3名法官和6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3+6”模式。 完善大合议庭陪审制审理程序,重点是解决权责分工问题。该院通过强化陪审员庭前准备,制作案件事实问题清单,鼓励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积极发问,规范案件分段评议程序等手段,不断完善大合议庭陪审制审理程序,提升事实审实效。 广西防城港上思法院:解除人民陪审员的后顾之忧 广西防城港市上思县人民法院强化经费保障,为人民陪审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改革试点后,上思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每年给予10万元专项经费,用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补助等,保障了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为124名人民陪审员购买了意外伤害保险,撑起了一把保护伞。 此外,该院先行先试,进一步延伸人民陪审员的作用。结合多元化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大胆探索推行“一村一法官一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指派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到各个行政村、社区担任联系村法官、人民陪审员,通过灵活简便的方式调解各类纠纷。根据南屏瑶族乡远离县城的实际,该院在南屏瑶族乡成立了“瑶乡巡回法庭”,派驻一名驻庭法官,积极探索采取“法官+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新型调解模式。 重庆梁平法院:以信息化促进管理规范化 2015年10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自主研发并上线试运行“人民陪审员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形成“1+6”(信息管理、随机抽选、履职评估、业绩评估、庭审服务、履职服务)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并配套研发专供人民陪审员履职使用的手机APP,借助科技手段,着力构建信息化的管理机制。 1.人员管理信息化。该院建成了集人民陪审员信息采集、人员管理、形象展示于一体的人员管理系统,建立了现任、历任和候选人民陪审员信息库,用信息化支撑人员信息管理。 2.随机参审信息化。该院依托“人民陪审员随机抽选系统”,按照“系统自动随机抽选为主、当事人自行随机抽选为辅”的方法,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以参审的随机性提升陪审的公信力。改革试点以来,参审人民陪审员共2821人次,系统自动随机抽选2761人次,占97.87%;当事人自行随机抽选60人次,占2.13%。 3.业绩评估信息化。依托“人民陪审员业绩评估系统”,该院实行定量评估与定性评估相结合,以定量指标为基础,结合裁判效率、结案方式等定性指标,由系统自动生成人民陪审工作年度指标评价体系,形成整体业绩评价机制。 陕西西安雁塔法院:探索创新参审机制改革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以参审机制改革为重点突破口,注重规范参审程序。 该院制定了《雁塔区人民陪审员参审机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制度改革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以及民事、刑事、行政类案件的庭审程序与判决书格式,以制度的形式明确了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关于开展“事实审”和“法律审”的规范要求。 该院充分保障人民陪审员就事实认定评议时发表意见的权利。在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的共同评议中,坚持人民陪审员“首发”(首先发言)规则,规范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发表意见的顺序和表决程序,严格按照改革试点确定的表决机制认定事实,为从“法律审”向“事实审”转变积累了有益的经验。 该院创设了“人民陪审员独立评议”环节,凡适用大合议庭制审理的案件,庭审结束后,应有序组织人民陪审员单独进行评议。这样既为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评议时独立发表意见做好准备工作,又为落实“事实审”奠定了思想和理论基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