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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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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7.21 175 出版日期: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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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法院: 构建“大少审”格局 探索少年审判发展新路径

文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姚正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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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南京少年审判发展状况

少年审判工作在全国开展至今已30余年。30年来,全国的未成年人审判机构不断加强,受理案件的范围不断扩大,从单纯的刑事司法保护已经发展为刑事、民事、行政三位一体的全面保护体系,具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制度不断建立,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南京两级法院自1988年开始探索少年法庭工作以来,走过了从最开始的内设于刑事审判庭的少年合议庭,到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庭,再到建立少年审判综合庭的发展历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于201131日正式成立,于2012年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单位。但是,南京当时的少年审判发展并不均衡,五家基层法院从少年审判合议庭直接过渡到独立建制的少年审判综合庭;三家基层法院仍然停留在刑事审判庭内设少年合议庭阶段,五家基层法院尚没有开展少年审判工作,其辖区内涉少刑事案件通过指定管辖由其他基层法院审理。同时,近10年来,南京地区涉少刑事案件受案数、犯罪人数均呈逐年下降趋势,近3年来全市未成年犯罪人数平均在100人左右。案源的减少导致少年审判庭职能转变,少年法庭逐渐边缘化,存在人员流失、力量弱化、被迫转型的危机,很多少年庭不得不承担与少年审判无关的其他案件审理工作。

少年审判路在何方?

2013年,乘着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少年综合审判庭试点单位的东风,南京中院少年庭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将家事审判纳入少年审判范围,这是少年审判相对弱化之后的自我突围之举,也是少年审判创新发展的现实选择。南京中院积极改革创新,在当时最高人民法院尚未提出家事审判方式改革这一概念时,于201371日在全国率先设立未成年人及家事案件审判庭(简称“少年家事庭”)。2014年,全市基层法院全部设立独立建制少年家事审判庭,统一审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涉未成年被害人刑事案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涉未成年人行政案件以及全部家事案件,“大少审”格局初步形成。

二、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相互促进、协同发展

改革之初,很多人担心,由于家事审判的案件体量远远大于少年审判,少年家事审判模式会导致少年审判被家事审判吞并,少年审判特色淡化、力量弱化。

事实上,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从目的宗旨、内在价值上看是一致的,均以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为最终价值取向;从司法理念、内在机理上看,均有别于普通民事、刑事审判,有必要建立特别诉讼制度;从审判方式、工作机制上看,均以柔性司法、恢复性司法为重要矫治手段。因此,成立少年家事审判庭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题中应有之意,是顺应历史潮流的正确做法。少年家事审判工作并不是少年审判和家事审判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形成合力的有机融合,少年审判为家事审判提供可借鉴的成熟经验,家事审判反哺少年审判,推动少年审判的新发展。

一方面,家事审判推动少年审判的新发展。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协同发展,家事审判反哺少年审判,以其巨大的案件体量及相应的审判资源,推动少年审判新的发展。

一是扩展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全面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少年法庭原有的案件审理范围涵盖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但最高人民法院所确立的涉少民事案件范围并不能完全体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大量的未成年人虽不是案件当事人,关系其切身利益的离婚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却未能纳入其中。将此类案件作为普通民事案件审理,会导致未成年人的利益被淡化,甚至被忽视。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的融合,扩展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领域,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要求,有助于未成年人得到更全面、综合、到位的司法保护。

二是创造未成年人第一成长环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许多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之前,往往也是婚姻家庭纠纷的受害者。南京中院所作的《未成年人犯罪原因调查报告》显示,家事矛盾激化,有可能会引发家庭暴力等不良因素,危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发展,可能导致未成年人犯罪。家事案件的妥善审理,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

三是优化配置审判资源,强化少年审判专业力量。少年审判因案件逐年减少而面临人员流失、力量弱化的危机,少年法庭逐渐边缘化。特别是在现有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基层法院员额法官资源稀缺,以案件量来平衡、分配法官员额配置成为现实选择、无奈之举。家事审判与少年审判的融合,扩大少年家事审判庭的案件体量,原有的少年审判专业力量得以保留,每家法院少年审判至少保留了一到两名员额法官。少年家事审判模式也使得少年审判庭在中央政法委正在推行的内设机构改革中有得以保留的可能性,实际促进了少年审判组织机构的进一步健全。南京法院在少年家事审判模式前,全市仅有5家独立建制的少年庭;设立少年家事审判庭以来,至2014年底,全市各基层法院已全部成立少年家事庭,少年审判在南京全市形成全覆盖。

四是借助社会各界力量,打造更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平台。家事审判借鉴少年审判“社会一条龙”“政法一条龙”搭建的家事纠纷综合解决平台,汇聚了妇联、民政、团委、教育等更多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构建更为完善的社会保护网络。少年审判曾经有过很多成功的经验,但也存在弱化的趋势,家事审判构建的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网络对此进行了补充、推进。

另一方面,少年审判为家事审判提供可借鉴的成熟经验。少年审判发展30年来,无论是审判方式工作机制还是程序制度,均已经积累了成熟经验,为尚在起步探索阶段的家事审判改革提供参考。

一是借鉴少年刑事司法特别程序,创新家事审判程序制度。家事审判不同于普通民商事审判,具有人伦性、情感性、公益性等特点,以保护弱势群体利益,促进家庭和睦、社会和谐为宗旨,因此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无法满足家事审判的需要,可通过借鉴少年审判的先进经验,探索家事审判工作机制。借鉴少年审判的圆桌审判方式,探索家事审判的柔性司法方式,钝化双方矛盾;借鉴少年审判的合适成年人制度,建立未成年人利益代表制度,通过指定诉讼监护人保障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或不能到场的未成年人参加诉讼;此外,还将少年审判中的司法救助制度、法庭教育制度、心理矫治制度等借鉴到家事审判中来,完善家事审判工作机制。

二是借鉴少年审判“社会一条龙”“政法一条龙”的成熟经验,确立家事审判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与公安、妇联合作,构建家庭暴力防治网络;与司法、妇联、团委合作,建立家事调查员制度,委托其工作人员对家事纠纷进行调查、调解;与民政合作,建立诉讼与公证对接制度,将公证服务引入诉讼中,化解矛盾纠纷,缓解案件压力;与社会服务机构合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鼓励法院外的专业机构和人员介入家事案件。

三是借鉴少年审判的审判延伸工作经验,建立家事审判延伸工作制度。建立回访制度,对部分涉及未成年人抚养、老人赡养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进行定期回访,确保案件审判效果;开展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普法宣传工作,通过普法咨询、发布典型案例、印制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使其了解法律知识,维护自身权益。

可见,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并不存在冲突,二者相得益彰,形成合力,为少年审判提供了更为广阔的发展领域。

三、南京法院少年家事审判改革成效

南京两级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开展4年来,运行良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方面保持原有的南京少年审判优势。尽管从案件体量上来看,家事案件数量占据了少年家事庭案件量的90%,但是涉少刑事审判仍然是最能体现少年法庭工作特色之处。我们在涉少刑事审判中坚持贯彻落实少年刑事司法政策,积极适用并完善各项少年司法特别程序制度,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完善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同时,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严惩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坚持开展审判延伸工作,加强成长基地建设,完善司法救助制度,坚持开展“正苗工程”活动15年,每年前往江苏省少管所看望南京籍在押未成年犯,累积帮教近千名南京籍未成年犯,500余人次获得减刑。从2015年开始,开展“法律伴我成长”青少年普法宣传大型活动,该活动连续两年被南京市社科联评为社会科学重点普及工作项目。通过法庭观摩、模拟法庭、法制讲堂等多种活动形式,提高青少年法律素养,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庭审理的“乐燕故意杀人案”(江宁饿死女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李征琴故意伤害案”(南京虐童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5年度全国十大刑事案件,“顾某诉建邺区教育局重新划分施教区案”(学区划分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6年度全国十大民事、行政案件。

另一方面,南京法院家事审判蓬勃发展。南京中院少年家事庭2016年被全国妇联评为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南京法院的少年家事审判模式多次受到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的肯定。

少年审判改革与家事审判方式改革同属于国家层面的司法制度改革,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相融合的模式也已经被最高人民法院确立为家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模式之一。南京法院的实践证明,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不存在主次之争,更不存在“谁吃掉谁”的问题,少年家事审判模式是少年审判与家事审判的有机融合,是顺应世界法治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南京法院在少年审判转型期开创性地选择了这一模式,抢占改革先机,掌握主动权,秉持全面维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理念,以“少审人”的情怀,推动少年审判走向新的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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