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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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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2017.21 175 出版日期:2017-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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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与创新: 构建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干预救助机制

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傅国庆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吕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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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法院组织全省法院少年审判法官参加心理沟通实务技能培训

对于遭受暴力侵害后形成心理重创的未成年被害人,如何构建科学的心理干预救助机制、重塑健康人格是当前少年司法亟需解决的问题。

困境:山东省未成年人心理损害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少年司法理论和实务界在加强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先后出台《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意见》等规定,但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干预救助的关注还不够深入和成果化。山东法院对近5年审理的涉少案件进行抽样分析,发现主要有以下特点:

1.心理创伤明显。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生活经历和经验非常少,一旦亲历整个犯罪过程或者受到伤害,常会身心俱损,躯体伤痛经过治疗可以恢复,但心理损害却难以平复,如对社会和人际关系有疏离感,不愿和陌生人交谈,没有信任和安全感等,这类情绪长时间堆积就会严重影响未成人的生活、学习和健康成长。

2.女童遭受心理伤害的比例较大,尤其是性侵害案件中的女性被害人。调研发现,有60.5%的未成年女性被害人遭受暴力伤害后心理创伤明显,比例远高于男性。性侵害案件的女性被害人,被害后常羞于交流或报警,心理负担沉重,顾虑较多。

3.因“网络”心理需求而被侵害的增长趋势明显。空前普及的互联网对未成年人影响巨大。在抽取的案件样本中,有90%的未成年人有上网经历,因网络心理需求导致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案件从2012年的16%增长至2016年的43.4%

4.经济赔偿不到位,增加被害人心理修复的难度。未成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足50%,其中仅有27.6%达成调解、和解,72.4%由法院判决,但很多情况下都是“空判”。对经济困难的未成年被害人司法救助也不到位。经济上得不到补偿,使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伤痛得不到缓解,有的甚至是雪上加霜。

检视:当前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干预救助工作的不足

各地司法机关在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2011年开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全省全面推行心理干预机制,对有严重心理障碍的未成年人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先后举办了3期心理咨询实务技能专项培训班,现共有200余名少审法官获得了资格证书,确保全省每个法院至少有一名少审法官具备国家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心理学专业知识在少审工作的有效运用,增强了与未成年人的沟通效果。但客观地讲,对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干预救助工作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并存在以下矛盾:

一是心理干预救助立法过于原则和复杂的现实状况之间的矛盾。《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干预方面的规定都非常原则,没有具体的操作办法。很多未成年被害人或多或少地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问题,如何干预、由谁干预、怎样干预等,没有明确地加以规定。

二是心理干预救助的认识盲区和司法需求之间的矛盾。一些法官存在重物质轻精神的现象,认为经济补偿足以弥补未成年人的伤害,忽视未成年被害人遭受的心理痛苦,导致其可能诱发创伤后应激障碍,甚至从被害人转化为加害人。

三是心理干预救助效果的有限性和专业化干预程度不高之间的矛盾。心理创伤具有长期性,未成年时心理上受到重大损伤,长大后也很难真正走出心理阴影。现行的被害人救助机制,对急需心理救助的未成年被害人,其救助覆盖范围和救助效果都是有限的。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心理救助专业化程度不高,制约了干预的效果。

创新:构建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干预救助机制

当前,构建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干预救助工作机制非常有必要。笔者认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干预救助,应当以专业人员为主导,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和“双向保护”原则,早发现早干预,由心理咨询人员借助专业理论指导,采取有效措施,对未成年人的个性特征、心理问题等施加影响,进行心理救援及帮助,使之摆脱心理阴影,重塑健康人格和行为。具体规程如下:

第一步:心理诊断和评估。了解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受害程度和症状程度,确定心理问题,明确采取何种有效手段。

第二步:提供安全感。向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心理依靠,给予必要的保护和监护措施。

第三步:给予心理支持。和未成年被害人建立相互信任的机制,积极无条件接纳。

第四步:拟定应对心理危机计划(方案)。选用国际通用的量表―贝克自评问卷二(BDI)和创伤后压力诊断量表,了解未成年被害人心理状态和需要心理疏导的关键点,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创伤治疗。帮助或引导未成年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共同商讨、制定新的应对心理危机方式和计划。

第五步:定期进行心理健康服务和辅导矫治。通过心理辅导,帮助未成年被害人解决心理问题,重新构建社会认知,摆脱心理困境。

建立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救助机制是个系统工程。当前,法院可以从以下工作着手,积极推动对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救助工作机制的建立:

一是建立未成年被害人心理救助基金。目前,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工作机制相对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生活救助大都能得到保障,但国家物质方面的救助对未成年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伤害难以彻底弥补。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心理救助专项基金,为涉案未成年人获得心理帮助提供政府资助和支持。

二是建立专门的心理干预救助队伍。心理干预救助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必须依靠职业心理咨询师队伍的介入,以提高心理帮助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法院应充分调动当地专业资源开展工作。

三是紧紧依靠社工力量全程参与心理救助。充分弥补和消除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损害,只通过各个诉讼活动环节的司法力量或者一次心理救助难以完成,这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专门的社会力量参与、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辅导他们彻底摆脱心理阴影和伤害,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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