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法院服务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侧记 文 | 李凤津 2016年6月,一起涉外海事案件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庭驳回了上诉人上海浦东幸运船务有限公司就其与被上诉人北京泰宇博洋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多式联运合同纠纷一案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案中,出发港是天津港,交货港是美国加州长滩港,无单放货的争议事实发生在长滩港。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为涉外民事案件。由于我国法律对电放提单没有明确规定,对于这种有别于传统提单的新型提单模式,在判断承运人交货义务的过程中,需严格按照电放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当事人的约定予以履行,否则,承运人将承担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天津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具有典型意义,为京津冀涉外海事海商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借鉴。 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这“一基地三区”是天津在京津冀协同发展中的定位。天津法院紧紧围绕这一定位,在加强与北京、河北法院的司法协作过程中,以司法工作需求为导向,不断提升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把形成京津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功能互补、共建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作为努力方向和工作目标。 “长臂”管辖 彰显海事司法专业优势 据了解,津冀两地的海岸线长640公里,其中,河北省海岸线长487公里,天津市海岸线长153公里;海域面积1万多平方公里,其中,河北省海域面积7000多平方公里,天津市海域面积3000平方公里。 除了绵长的海岸线,环渤海地区港口众多。天津港、曹妃甸港、京唐港、秦皇岛港、黄骅港是京津冀地区主要的五大港口,在京津冀地区乃至全国港口经济和海洋经济的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天津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覆盖津冀沿海地区。以辖区内的五大港口为依托,天津海事法院集中力量化解港口运营和海上运输中产生的海事海商纠纷,为京津冀地区的海洋经济和航运市场保驾护航。 2001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全国海事法院院长座谈会纪要》的形式明确指出,以北京为连接点的共同海损纠纷案件、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海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案件由天津海事法院审理。2016年5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召集、京津冀三地法院共同参加的京津冀三地法院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探索建立特定类型案件集中管辖或专门管辖机制,其中,涉外海事商事案件集中在天津。在这次会议上,天津法院郑重表示,将充分发挥海事法院的专业优势,为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着力打造京津冀“一环六放射二航五港”的交通一体化体系提供司法保障。 “在航运方面,天津是华北地区的重要出海口,是北京、河北出海的重要门户。天津海事审判不仅审理京津冀企业因使用天津港而产生的纠纷,其管辖范围也具有跨区域性,直接对河北唐山、秦皇岛,北京平谷等港口、无水港行使海事司法管辖权,对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意义重大。”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赵伟介绍,“作为天津海事法院的上诉审主管庭,我们受理的海事海商二审案件范围同样具有跨区域管辖特性。例如,在2017年新立案的70件海事海商案件中,主体涉及北京、河北的案件有41件。我们与天津‘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的发展定位乃至京津冀航运业的发展密不可分。” 天津海事法院研究室的宋文杰介绍,法院本部、派出法庭、巡回法庭“三位一体”,是天津海事法院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新格局的重要举措。迄今为止,该院的巡回审判庭先后在天津市汉沽区大神堂、东疆保税港区以及河北省滦南县嘴东渔港、黄骅港沿海港区设立了12个巡回审判点。同时,在内陆无水港逐渐兴起的背景下,按照天津港在京津冀地区无水港的布局,巡回审判庭在石家庄无水港和北京平谷国际陆港设立了2个巡回审判点,巡回审判工作基本实现了对京津冀内陆地区的全覆盖。 近年来,天津法院跨行政区域审理了迁安第一造纸厂等9家企业与孙有礼等18人养殖损害赔偿纠纷案等河北地区的海洋污染案件,深入调研各类环渤海海洋环境保护法律问题,切实保障了包括京津冀在内的环渤海地区的生态环境。 2011年6月4日,位于渤海海域中南部的蓬莱19-3油田B平台发生溢油事故,同年6月17日,蓬莱19-3油田C平台C20井发生井涌事故,造成渤海部分海域遭受污染。天津海事法院严格适用环境侵权案件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准确认定海洋环境污染相关责任,公正高效审理了“康菲溢油案”这一具有典型性的海洋污染案件,依法维护了国家海洋环境权益。 突破难题 回应金融创新改革新需求 2015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即“金改30条”。其中,一些政策在支持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实现了突破,例如,支持京津冀地区金融机构在天津自贸区开展跨区域金融协同创新与合作,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积极争取在自贸区内设立京津冀协同发展基金、京津冀产业结构调整基金,允许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资金投资自贸区内用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基金等。 然而,利好政策的出台与推动实施,不代表在司法层面上的操作畅通无阻。随着“金改30条”政策在新型融资领域的陆续实施,包括离岸租赁、保税租赁、联合租赁等创新业务和融资租赁与风险投资相结合的风险租赁业务,也在发展中显现出了很多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金融衍生市场,吸引了大量企业落户自贸区。随着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新型纠纷也逐渐涌现出来。企业希望法院对融资合同效力和一些法律关系予以肯定和认可。”天津滨海新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的孙长华说,“比如在保理业务中,有的保理商采取有追索权的暗保理形式,保理合同的签订双方——保理公司与卖方签订合同后不向买方发出通知,应收账款的到期追索方式为保理公司向卖方追索,也就是说融资款项仅在债权人与保理商之间清算。像这样的新型保理业务模式,尤其需要法院在保理与借款之间作出判断,给予肯定,让司法裁判发挥导向作用。” 滨海新区法院民三庭的安福超法官介绍,金融企业对财产保全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自贸区法庭2016年受理的融资租赁案件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超过两成,包括土地、房产、银行账户、股权在内的财产线索遍布天津、上海、河北、浙江、江苏、辽宁、内蒙古等多个省份。“由于我们采取了及时有效的保全措施,才促使一部分当事人调解结案。这反映了做好保全措施对保障融资租赁企业权益的重要性。”安福超说。 动产登记及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效力能不能得到法律认可和支持?金融机构对融资人的债权怎样通过司法途径高效兑现?金融创新产品在面临法律法规空白的情况下,怎样在操作中与国际贸易规则接轨,并将此规则应用于司法裁判?如何在司法裁判中既不伤及社会公共利益,又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不过多干预和质疑合同效力?这一系列法律问题不只针对金融机构和各类融资企业,对天津法院而言,这些问题也充满新鲜感和挑战性。 近3年来,天津法院审理的金融类案件逐年上升。2016年,天津法院审结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证券期货等金融案件达到10566件。为积极回应金融领域的司法新需求,天津高院先后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标准(试行)》《关于审理动产全书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等一系列审判业务文件,在推动建立和完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制度,规范和促进融资租赁业、保理业健康有序发展,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等方面,提供了有针对性的司法保障。 2017年5月18日,天津高院与天津市金融局签署了《关于共同建立推进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工作协作机制的意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法院与相关金融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创新的整体合力,在金融审判领域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据了解,截至2017年一季度末,天津20家主要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京津冀协同发展项目贷款余额为2687.37亿元,同比增长27.13%。“金改30条”70%的核心政策已经落地实施。 加大力度 助力制造研发和产业升级 天津要建设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培育国际竞争力强、产业影响力大的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势必要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特别是加强对关键核心技术和基础前沿领域技术成果的保护,加大对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的保护力度,促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同时,还要依法规范和积极引导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推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多年来,作为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领导小组成员的天津高院,在天津市知识产权“十二五规划”“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这样的合作基础上,2012年,为了助推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天津高院与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召开了“天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邀请了40余家“科技小巨人”企业参会。天津高院每年会不定期地派法官深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专题讲座,帮助他们解决在知识产权保护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据天津高院民三庭副庭长原晓爽介绍,为有效解决知识产权审判中经常遇到的专业技术事实认定难题,天津高院在2011年与天津市科委合作,共同签署了《加强知识产权工作合作备忘录》,建立了“全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聘请了52名科学技术专家作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咨询专家,并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运行办法》,拓宽了科学技术专家参与审判的途径。“2016年,我们重新修订了该办法,重新聘请了79名新老科学技术专家作为知识产权审判中的技术咨询专家,继续拓宽科学技术专家参与审判的途径。”原晓爽说。 什么是技术事实?技术事实的查明方式主要有哪些?技术事实查明方式应当如何运用?为了明确技术事实查明的方式、程序以及具体内容,统一执法的尺度和标准,保障案件公正审理,天津高院在2015年出台了《关于查明知识产权技术事实的解答》,详细说明了怎样进行专家咨询和组织专家论证。这在实践层面上与《知识产权审判技术咨询专家库运行办法》形成了有机衔接,为办理制造研发类知识产权案件、查明技术事实相关工作提供了行之有效的方法。 据了解,天津高院下一步将从京津冀整体功能定位出发,深化服务和保障协同发展工作,全面提升天津法院在海事、金融、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影响力和公信力,继续积极参与三地法院合作,在现有协作框架的基础上,打造功能互补、共建共赢的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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