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这三年 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对于外国大公司在数起专利侵权案中输给中国本土企业、一些人据此认为外企在华无法获得公正对待,2018年1月20日,美国《外交学者》发表文章如是评论。文章明确指出,如今外企在华的知识产权案胜诉率约为80%,越来越多的外企选择在中国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这一论断有坚实的数据支撑: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受理的涉外案件占比已达30%,其中不乏原被告都是境外当事人的案件。在标准必要专利领域,这种情况更为明显。中国已经成为当事人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的“优选地”之一。 “优选地”的说法不是一时美誉,简简单单的三个字,背后凝聚的是三年来以“北、上、广”三地知识产权法院为旗帜的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不懈努力。 诞生专门法院 强化创新保护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西方发达国家用了近300年的时间,而为了追赶这一漫长的过程,我国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起步,伴随着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的实施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不断完善,仅用30余年就走出了一条融合与创新、自主发展与自我完善的“中国道路”。 自1985年2月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宗专利权纠纷案件起,至2016年,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90万件,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涵盖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各类知识产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知识产权案件数量显著增长的同时,我国知识产权审判机制逐步健全。自1993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庭、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截至2012年底,全国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共计420个,自上而下的专门审判体系业已形成。30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也不断完善。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共制定涉知识产权司法解释34个,司法政策性文件40多件,树立了“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政策。“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中华民族最深沉的民族禀赋。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极大地激发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转化运用,也必然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需求不断增长,对法治保障提出更高要求,知识产权法院由此顺势而生。 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2014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8月3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当年年底,北京、广州、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相继成立,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就此展开新篇章。 “这个领域一直吸引着知识产权法官去探究新问题,现在我们有了更好的平台,可以沉浸在一个更为专业的氛围中,尽情享受钻研的乐趣。”面对采访,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陈惠珍如是说。陈惠珍原在上海浦东法院担任知识产权庭庭长,亲眼见证了知识产权审判事业在上海的成长,2014年12月调任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二庭庭长。 像陈惠珍一样被知识产权法院的磁铁效应吸引来的专业型人才在“北、上、广”三地比比皆是。昔日全国首家知识产权审判庭—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的首任庭长宿迟担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任院长并在此退休,为自己的职业生涯画上了完美的句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从十七大到十九大连任三届党代表的宋鱼水、入选“知识产权界全球最具影响力五十人”的姜颖等全国知名法官均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任职。因为同一份热爱,他们走到了一起,憧憬着更好的职业未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宋鱼水说,建院之初,该院就提出了“四个国际一流”的目标:一流的裁判水平、一流的研究水平、一流的审判团队和一流的公正廉洁形象,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更加便捷、更加高效、更加公正的司法裁判。 援引在先案例 促进适法统一 今天的中国,创新适得其时、适得其势。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商业模式……创新无处不在。与此同时,现有立法与创新发展之间的鸿沟日益明显,立法的粗疏、模糊或空白,带来法官认知的差异,“同案不同判”现象时有发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在日前的“全国审判业务专家”颁奖仪式上,姜颖有感而发:“真正的热爱,并不容易。面对审判实践中涌现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我深刻体会到,要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光有热情是远远不够的。只有踏下心来,打好基础、深入研究、不懈探索,才能真正成就我的热爱。” 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保护的不仅是创新,更是秩序和规则,为创新主体提供明确、稳定和可预期的司法引导,以促进科技创新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为推进法律适用统一、加强产权保护、增强诉讼预期,姜颖所在的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通过汇集、编撰、整理典型案例,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实现司法对制定法的解释与补充。 2015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设立了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完善典型案例生成、筛选、识别、使用机制,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司法裁判理念、尺度和标准的统一,为完善我国案例指导制度提供实践素材和试验样本。 谈到在先案例的作用,宿迟形象地说,如果将法律体系比作人体的心血管系统,全国人大立法相当于主动脉,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相当于小动脉,但仅此显然是不完整的,还不足以保证血液的循环往复和机体的新陈代谢。只有通过毛细血管在动静脉间建立微循环,充分地进行新旧物质交换,才能确保人体健康。宿迟说,实践中,成千上万个司法案例,尤其是具有事实上约束力和说服力的案例,恰恰就相当于一个个毛细血管,于最精微之处见真章,源源不断地为立法、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提供实践养分,使法律因实践而富有生命力、因有效而深具权威性。 从事知识产权研究的专家、学者,从事知识产权诉讼服务、代理活动的专业人士,还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版权局等从事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汇集到案例基地,组建起近300人的专家队伍,从20多万个生效裁判文书中提炼典型案例和规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还制定了《知识产权审判遵循先例程序指南》《诉、审、判一致性审理规范》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鼓励当事人、律师提交先例支持相关诉讼主张。迄今,该院已有近千件案件涉及在先案例,其中七成在先案例由当事人提交。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王海清院长(前左三)一行到惠州仲恺高新企业调研 实践表明,援引和遵循先例,使得司法裁判的论理方法和资料更为丰富,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更加审慎,裁判说服力增强,当事人交锋更加充分,个案司法裁判的错误有效降低,增强了裁判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 强调市场价值 实现赔抵其损 知识产权案件赔偿难,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特别是随着经济发展,知识产权的“含金量”不断增加,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愈加严重,如何使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真正赔抵其损,充分发挥知识产权裁判的教育、惩罚、威慑和补偿功能,直接关系到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在2016年4月22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开幕式上,时任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姜伟指出,要破解这一难题,必须重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价值理念,完善适应知识产权这一特殊财产权的性质和特点、符合市场规律和满足权利保护要求的损害赔偿计算机制和证据认定采信规则,使损害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相契合。 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已于2015年9月18日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揭牌,深入开展侵权赔偿等问题研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 三地知识产权法院依法提升赔偿数额,对恶意侵犯商标权情节严重的,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对于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故意侵权、重复侵权行为,根据市场价值酌情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由侵权人承担被侵权人维权成本,让被侵权人获得充分赔偿,让侵权人付出应有的代价;依法提高司法救济效率,强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等临时保护措施的适用,提高知识产权司法救济的及时性、便利性和有效性。 以“张炜诉书生数字图书馆案”为代表的25件案件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查明被侵作品知名度、重复侵权等事实基础上,依据填平原则,参照《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规定的稿酬标准上限300元/千字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在“墙锢”商标侵权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被告不提供账簿、资料的情况下,结合考虑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产品的单位销售利润、产量、销售时间、销售门店数量、地域范围等因素,全额支持原告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在“美孚”商标侵权案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过对权利人公证的被告及案外人官方网站的介绍,推定第一、二被告在整个侵权持续期间通过实施被诉行为获得的利益以及该行为对原告所造成的损失,均远远高于原告所主张的450万元的诉讼请求。除此之外,对该案原告提交的某专利商标事务所出具的本案收费通知单、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费发票等合理支出亦予以全额支持,以鼓励权利人举证。 参与国际治理 发出中国声音 在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之初,世界法学家协会(WJA)主席亚历山大·贝拉洛维克曾说,中国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做法,体现了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高度重视及大胆探索,值得持续关注和期待。 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三年试点期已过,三家知识产权法院从审判体系现代化着手,同步推动审判能力现代化,不断实现内生动力和外部架构的协调发展,以一系列创新举措证明了自己不负期待,展示了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形象。 “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产生的深远影响不仅超出了法院系统,甚至超越国界。”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法官龚麒天说。 三年来,三家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涉及美国、英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涉外案件审理中,三家法院始终坚持平等保护原则,公正高效审理,赢得国际社会积极评价。 2017年10月17日,法国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简称“拉菲酒庄”)专门致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信中,拉菲酒庄经理表示,收到判决后,他们从中看到了中国的商标审查及司法裁判机关对商标恶意抢注、攀附性使用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感谢中国的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司法机关对法国企业所给予的合法、平等的保护,也进一步增强了在中国投资兴业的信心。 从中国制造走向中国创造,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黎淑兰日前撰文指出,知识产权法院要以更加开放的姿态、以国际视野和世界眼光打造知识产权审判队伍,要主动参与、融入甚至引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和世界科技强国作出更大的贡献。 2014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上海设立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交流(上海)基地。三年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先后接待来自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司、国际商标协会、欧盟贸易总司知识产权部、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英国驻华大使馆、法国工业产权局、丹麦专利商标局、韩国法务部、日本知识产权协会、新加坡知识产权代表团等国际组织、外国同行和相关专业人士30多批近400余人来院访问交流,积极推动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共识。该基地不仅是中国法院了解和获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经验的一个重要渠道,也是展示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形象的一个重要窗口,更是中国法院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平台。 坚持开放发展,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尊重国际规则,中国正向世界发出自己的声音,不断增强在知识产权国际治理规则中的引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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