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讲师 G20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 杨超
编者按:在被加拿大逮捕的10天后,12月11日,华为公司CFO孟晚舟女士保释成功。我国政府在其被捕的第一时间提出严正交涉,要求立即释放被拘押人员,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获释后,孟晚舟在朋友圈发布了一条信息,感谢每一位关心自己的人。而其所使用的配图同样引人注目。在这张华为公司曾用的宣传图片上,印刻着罗曼·罗兰的一句名言:“伟大的背后都是苦难。” 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华为公司的现实处境。一方面,其在5G领域全面发力,逐渐成为行业的世界领跑者;另一方面,虽然华为公司意在朝着“伟大”前行,但路途却绝非一帆风顺。事件发酵至今,虽然孟晚舟已暂时获得了一定的自由,但此事尚未迎来定局。2019年2月6日,孟晚舟将再度出庭。在重重敌视之中,孟晚舟被捕成为今年华为最受舆论关注的危机之一。
因美国向加拿大发出逮捕令,华为公司CFO孟晚舟被加拿大警方拘押一事在我国以及美、加两国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孟晚舟被捕并不是一件纯粹的法律案件,而是关涉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复杂因素的国际事件。在中美贸易战暂停的关键时期,美国对孟晚舟发出的逮捕令和引渡请求难免有借用法律实现政治目的之嫌。 2018年12月1日,孟晚舟在加拿大温哥华机场转机时被捕。加拿大警方是基于美国发出的逮捕令所实施的拘押。美方认为,华为公司涉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及欺诈罪,遂向加拿大警方发出对孟晚舟的逮捕令。 温哥华当地时间12月11日下午,加拿大法庭宣布对孟晚舟的保释令,保释条件包括须交纳1000万加元的保释金、佩戴电子监控设备、遵守外出时间和地域限制、由专业团队进行全天候监视等。这是一份条件苛刻的保释令,它意味着孟晚舟暂时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由,也意味着孟晚舟将要开始面对下一阶段可能到来的引渡程序。 本文主要从加美双边引渡条约分析孟晚舟案件的法律性质与可能的未来走向。
加拿大的引渡审查制度 加拿大现行引渡法律主要是1999年《引渡法》。加拿大基本奉行引渡条约前置主义,即引渡的执行应以签署有双边引渡条约为基础。针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加拿大外交部长在征求司法部长同意的情形下,可通过签订“特定协定”的方式与未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进行引渡。加拿大与美国同属英美法系国家,两国在1971年12月3日签订了引渡条约,并于1976年3月22日正式生效。根据《加美引渡条约》规定,引渡应当通过外交途径提出。 加拿大对引渡的审查分为司法审查和行政审查两个部分,分别由法院和司法部长负责。 司法部是加拿大引渡事务的主管机关,司法部长在收到引渡请求后,若其认为引渡所指行为属于可引渡的情形,则签发“审理授权书”,由主审法官对引渡案件进行审理。主审法官对引渡案件的审理属于司法审查。 主审法官审查后认为可以引渡的,案件还将提交至司法部长,由司法部长进行行政审查。不同于司法审查只是从法律构成要件的角度针对引渡请求所指行为进行审理,行政审查的裁量范围宽泛,包含了基本人权、政治因素、追诉时效、军事犯罪等多种考量。依据加拿大1999年《引渡法》第44条的规定,若移交被引渡请求人将是不公正或具有压迫性的,那么司法部长应当且有权拒绝引渡,推翻之前主审法官作出的引渡决定。
引渡中的双重犯罪原则
双重犯罪原则是《引渡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指引渡请求的行为,依据请求国和被请求国的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双重犯罪原则的设定正是基于对人权保障的考虑。由于引渡涉及对人身权利的限制,被请求国需要采取相应强制性的措施,如逮捕、羁押,才能将被引渡人交付引渡。如果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依据被请求国法律不构成任何犯罪的情形下仍进行引渡程序,这对被请求国的司法权威会造成负面影响。 《加美引渡条约》第2条第1款规定,被申请人所涉罪行在加拿大国内法和美国国内法中均应可能面临一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由此可见,加美双方达成共识,引渡合作中应遵循双重犯罪原则。实际上,这一条款的规定表明了两个含义:第一,引渡请求的行为依据双方国家法律规定都构成犯罪;第二,这一犯罪行为应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 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典型代表,需要双方国家共同投入司法资源,进行密切的司法合作才能够最终实现,对过于轻微的犯罪行为进行引渡合作难免有浪费司法资源的可能。因此,双重犯罪原则所指向的行为,除了依据双方国家国内法构成犯罪之外,还需要达到刑罚的附加条件,即具有一定的严重性。 虽然加美双方就双重犯罪原则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引渡请求行为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法律审查,被请求国司法机关并没有司法权力对引渡请求的行为进行审判。这种法律审查之所以称为“形式审”,是因为被请求国司法机关只要认为引渡请求行为依据本国法律在形式要件上构成犯罪即可,而不对引渡请求中是否附有证据、证据的证明力以及是否形成定罪证据链等问题进行审查。
美国制裁令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美国司法部提出,华为涉嫌违反美国对伊朗的制裁令,通过银行系统的操作绕过了美方的监控,将含有美国技术的产品销售至伊朗。那么,美方提出违反制裁令的行为是否能够构成双重犯罪原则? 国际社会上所称的制裁,如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发布的制裁,一般针对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安理会通过法定程序发布的制裁在各国都具有法律效力,是成员国承担国际义务的一种表现。 美国的制裁包括以总统行政命令发布的制裁和依据美国国内法律发布的制裁。这两种制裁的法律效力并不相同。总统行政令是美国总统作为联邦最高行政首长对联邦所属各机构发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指示;依据美国国内法律发布的经济金融制裁,是针对美国金融机构与被制裁者之间的交易行为,或进行使被制裁者受益的交易行为,无论交易行为是否发生在美国境内。制裁令由美国财政部的“外国资产监控办公室”(Office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具体负责执行。 在孟晚舟案中,美方提出的违反制裁令,是属于依据美国国内法律发布的经济金融制裁,制裁令的内容正是禁止在特定经济领域范畴内与伊朗进行商贸活动。而无论美国政府以哪一种形式发布的制裁,都是单方面发出的。其单方面体现在绕开了联合国相关决议的程序和内容,不顾他国司法管辖权,将本国司法管辖权扩张至其他国家。从国际法角度而言,构成了对他国司法主权的侵犯。 由于孟晚舟被拘押只是根据美方发出的逮捕令,并未被最终定罪,美国也未正式提出引渡请求。根据《加美引渡条约》第9条第2款的规定,被引渡人尚未被定罪时,引渡请求应提交的材料包括由法官或请求国其他司法长官签发的逮捕令及相关证据。证据是指根据被请求国法律,能够证明被引渡人构成犯罪的材料,以及证明被引渡人就是引渡请求所指之人。因此,若美国最终向加拿大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还应当向加方提供正式引渡请求所需要的相关证据材料。
引渡程序中的法律救济途径 如果美方正式向加方提出了引渡请求,案件则进入司法审理程序。那么,依据《加美引渡条约》的规定,作为被引渡人的孟晚舟在引渡程序中,仍然拥有法律救济的权利和途径。根据《加美引渡条约》第8条的规定,依据被请求国的法律,无论是否作出引渡决定,被引渡人都有权依据被请求国的法律,穷尽所有法律救济方式和资源,即向上诉法院提起上诉和司法审查。 作为强制性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式,引渡是违背且不考虑被引渡人意愿的一种措施,因此,在引渡程序中给被引渡人基本权利保障,也是维护人权、实现程序公正的一种表现方式。
人权保障问题 法律的本质是公平与正义,法律应公平地保护每一个人。无论在国际法律体系还是国内法律制度中,人权保障都是最基础也是最核心的概念。若基本人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不免让人对法律制度的公平性与公正性产生怀疑。 美国针对孟晚舟发布的逮捕令和指控,显然有越过人权保障底线、侵犯人权之嫌。首先,正如上文所言,美国的制裁令是单边性的,是将国内司法管辖权进行肆意扩张的一种表现;其次,鉴于中美双方当前的局势,美国此时发布逮捕令,或有政治目的掺杂其中。这就需要回归到法律的公平正义问题,作为一国的司法机关应当以同等的标准保护每一个人,无论其是否是本国公民或具有永久居民的身份。只有以公正、平等的准则执行法律,才能称之为法治国家。最后,根据加拿大法庭给出的期限,美方应在60天内提出正式的引渡请求。只有正式的请求,才意味着加拿大将正式启动对孟晚舟的司法审查程序。对于该案未来的走向,我们将继续密切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