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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3
星期一

《中国审判》2016.19 149 出版日期:2016-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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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系民生,扶危济困

天津高院院长高憬宏谈司法救助工作的“天津经验”

文 本刊记者 黄晓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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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憬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此前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专职委员、国家法官学院院长、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等职

2014年1月天津人大会上,有着30年从业经验的资深法官高憬宏高票当选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而彼时恰好也被学界期许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启动年”。天津法院在司法体制改革方面,会有哪些探索实践?面对记者询问,高憬宏给出了具体规划,“天津高院将继续深化加强司法公开化、民主化、审判权运行科学化、司法过程标准化等方面的建设。”

两年过去,在高憬宏院长的带领下,天津法院改革平稳进行,工作亮点频现,以标准化建设为抓手的司法救助工作的“天津经验”更是得到一致好评并在全国推广。

《中国审判》:您是基于何种考虑对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产生了改革的想法?

高憬宏:第一,是从司法救助制度的价值和意义的角度考虑。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为此,在公民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国家负有依法惩治犯罪、使受损权益得以恢复的责任。国家司法救助就属于国家责任的范畴,是以“国库理论”“公共负担”理论为法理基础,体现了承担化解矛盾、救济受害弱者的国家责任。人民法院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的具体体现。深化国家司法救助制度改革,使符合救助条件的涉诉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提升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对于实现公平正义,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是从司法救助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现实问题考虑。基于多种原因,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客观存在着一些现实问题:一是“不统一”问题。“归口”不统一,司法救助没有统一的工作责任部门,法院内部的每个审执部门都可以进行救助;“标准”不统一,是否给予救助,基本上都是由各部门拿出意见后,再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决定,每次的救助原因和救助金额没有相对统一的标准。二是“无资金”问题。以前,天津法院的司法救助资金来源没有保障,财政部门虽曾经不定期地拨付过几次信访救助、执行救助专项资金,但是早已出现严重赤字。至于刑事被害人救助等其他救助工作,则一直没有专项资金保障。对于一些需要救助的案件,只能挤占办公经费等筹集救助资金。救助资金少,得到救助的案件也少。三是“导向差”问题。我们发现,有些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没有得到救助,反而是一些信访激烈的、能闹事而又不属于急迫困难的却得到了救助,花钱买平安的现象是存在的,不仅背离了司法救助“救急济困”的初衷,还容易引发负面效应。现实存在的突出问题使我们意识到,司法救助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唯有如此,才能突破困境,走上依法规范、公平救助的良性发展道路。

2014年5月,天津高院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司法救助制度改革试点单位。我们坚持“维护权益、保障公正、促进和谐”的工作目标,坚持问题导向,以司法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为抓手,改革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创新司法救助工作举措,实现了司法救助工作常态化、司法救助制度标准化。

《中国审判》:司法救助工作的“天津经验”得到了社会一致的高度好评,并在全国推广。您能总结一下成功的原因吗?

高憬宏:如果说有一点成绩,那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悉心指导下,在天津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全体从事司法救助工作的同志们共同努力下取得的。天津高院的司法救助工作之所以能够取得现在的成绩,可以用“天时、地利、人和”来概括。

一是“天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部分明确提出,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了健全司法救助体系。这两个重要文件为我们深化司法救助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也更加坚定了我们的改革决心。

二是“地利”。天津在地理位置上紧邻北京,有利于最高人民法院密切关注天津高院的司法救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随时给我们提供指导和帮助。另一方面,天津司法环境良好,天津法院的司法救助工作得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支持。市财政局确定将法院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每年向高院统一拨付,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经费保障。

三是“人和”。首先,法院与公安机关、人力社会保障部门等构建了良好的司法救助工作协作机制,共同为救助申请人解决实际困难。其次,全市法院已形成共识,上下齐心,共同努力。除了天津高院外,中院和基层法院也都相继成立了司法救助委员会,为开展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组织保障和队伍保障。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协作配合关系,有的救助案件就是在上下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得到了妥善解决。

《中国审判》:在司法救助工作中,天津法院为何突出强调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高憬宏:刑事被害人救助是司法救助中最典型、最重要的救助类型。以前,因为没有资金保障,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一度处于停滞状态。司法救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以后,为了将有限的司法救助资金用到最需要的地方,我们加大了对刑事被害人的救助力度。对于被害人死亡,被告人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并且被害人亲属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案件,开展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有利于化解矛盾,使受到犯罪行为伤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属走出困境、渡过难关,并得到精神慰藉。

我曾在最高人民法院长期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对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所遭受的痛苦感同身受;同时,在从事人权司法保障和国际人权工作过程中,充分保障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我内心的强烈愿望。因此,天津高院的司法救助工作以加强刑事被害人救助为重点,加大对刑事被害人救助力度,解决刑事被害人及家属的急迫困难。

《中国审判》:“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您如何理解这句话?

高憬宏:公平正义是法律和司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实现公平正义的同时,还应注重运用司法的温暖来融化当事人内心厚厚的“坚冰”,这也是实现公平正义的一个方面。司法救助制度充分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比如对于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使其通过诉讼无法解决的困难,通过司法救助的方式得到帮助,就是在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

下一步,天津法院将积极落实“全国法院司法救助改革推进会”的精神,在提升救助案件质效实现法治化、制定救助程序实体标准促进标准化、引入救助听证制度扩大公开化上下功夫,实现公平救助,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科学发展,让改革的成果惠及更多的困难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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