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本刊记者 黄晓云 “宣威模式”试水,有效化解执行难 超过一半以上案件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大部分申请执行人又处于生产生活困难。2008年全国法院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云南法院清理历年积存的8.4万件执行案件时,发现相比“执行难”,因“执行难”导致的涉诉特困人员生存难更是触目惊心。 2008年7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建立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制度的思路,并决定在云南最大的县级市宣威市进行试点。同年10月,云南高院与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威市人民法院共同完成了对建立执行救助制度与我国现有的社会保障制度实行对接的可行性调研,把执行救助与低保和低保边缘、医疗救助、大病大灾、特殊困难情形等5个方面进行对接的可行性进行了详细调查研究,涉诉特困群体执行救助的体系和模式逐步清晰。 法院的构想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宣威市政府拨出50万元启动资金,云南高院和曲靖中院分别注入30万元和10万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法院推动,与民政、社保、医保等部门相衔接,社会各方面参与”的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首先在宣威建立,并以“宣威模式”在全省推广。 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既解决了申请执行人的生产、生活、就医、就学的困难,又缓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欢迎,并受到中央有关部委的好评。 以往的民政救济多是简单的经济救济,给一点钱,钱花完了,群众生活困难依然没有大的起色。而宣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对于困难群众来说更有现实意义,比如低保,显然比一次性给一笔钱要科学;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更是一种长远的援助方式。在资金来源方面,“宣威模式”也不仅仅局限于财政拨款,还动员社会合力筹集资金。 地方条例出台,司法心系民生 2012年3月31日,在云南高院的立法建议和推动下,云南省人大审议通过了《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宣威模式”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机制就此成为长效机制。 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涉诉特困人员救助的立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其创新性和显著特点在于:明确了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此前云南省人大、云南高院在曲靖中院召开《云南省涉诉特困人员救助条例(草案第六稿)》立法征求意见座谈会时,来自省人大内务司法委、曲靖市人大、政法委、检察院、公安局、民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城建、财政、审计等单位的代表及专家学者等30名参会人员在讨论中一致肯定,为涉诉特困人员救助立法,符合贫困面较大、民生问题较为突出的云南实际。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在于保障民生,是对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享受救助而由于农村低保、医保尚未普及未能及时得到救助的人员进行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这既不是政府为“老赖”买单,也不是为犯罪分子买单,而是保障涉诉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和生活保障而由政府主导实施的专项救助,是党和政府对司法领域中有特殊困难人员的关怀。 云南涉诉特困人员基本救助程序有三个步骤:一是涉诉特困人员申请;二是公检法提出救助意见;三是交由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资金。救助惠及的范围更大,不仅局限于刑事被害人,也包括人身损害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救助主体更广泛,政府各部门、公检法三机关都参与其中;救助方式更加全面,不只是现金救助,还明确了“救济﹢低保﹢医保﹢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的系统全面的救助方式,救助事宜得以纳入政府的社会保障体系,成为政府在行使社会救助职权中的一项日常性工作;从救助资金的来源看,2009年至2014年累计通过财政拨款获得救助资金1.01亿元,通过社会捐助方式获得救助资金11.2万元,实现救助资金保障的稳定性。 2009年至2014年6年来,云南法院共对17866件案件22200名涉诉特困人员进行救助,发放一次性救助金7445.63万元,纳入低保905人,纳入医保953人,实施其他社会保障救助261人。 开发办案系统,司法救助信息化 2014年1月,中央六部委出台《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之后,2014年6月,云南省政法委等七部门出台了相应的实施办法,云南高院当即成立了司法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救助模式也随之改变,由原来民政部门审批发放救助金转变为办案机关决定并报政法委备案后向当事人发放救助资金。 2015年云南省委政法委以政法信息平台为支撑,开发了国家司法救助办案系统,并于8月1日正式在省州(市)两级政法机关试运行。该信息平台功能模块从申请受理、逐级审报、层级审批、资金发放至备案归档等流程都作了细致而周全的设置,从而规范了省州(市)两级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现了国家司法救助的无纸化办案。同时,该信息平台的建设,对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监管、查询、统计等功能,迎来了司法救助的信息化时代。 2014年至2016年上半年,云南高院通过省委政法委的共享信息平台,办理救助案件248件,发放救助金2217.33万元;全省中基层法院也通过该信息平台,实现了与当地政法委、当地财政的无缝衔接审批,办理救助案件535案,救助887人,发放救助金额共1628余万元。 社会保障优先,司法救助托底 与现有社会保障体系相衔接,是云南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一大亮点和特色。云南法院将涉诉特困人员的“社会保障情况”作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前置条件,规定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优先予以社会保障救助;如社会救助不能解决涉诉特困人员生产生活困难的,予以纳入国家司法救助体系。 具体而言,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和条件,经由相应的政府部门审批后,可享受相应的城乡低保救助、基本医疗保障救助、大病救助、大灾补充救助、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住房保障救助、助学救助、残疾人救助等现有的社会保障。对于不符合相关社会保障享受条件或得到社会保障救助后仍面临生活特别困难,特别是因民事侵权行为、刑事犯罪行为致使受害人伤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从“宣威模式”、地方条例到顺应信息化时代的国家司法救助办案系统,云南司法救助工作多年来坚持探索、不断创新,已经成为云南法院的亮丽名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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