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王珉,1950年3月生,安徽省淮南市人,1968年9月参加工作,198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南京航空学院机械工程系机械制造专业毕业,工学博士、教授。曾任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 2016年3月4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王珉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2016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王珉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7月,王珉被提起公诉。 2017年7月21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珉受贿、贪污、玩忽职守一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王珉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王珉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2017年8月4日,洛阳中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王珉以受贿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以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法院决定对被告人王珉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珉担任吉林省人民政府省长、中共吉林省委书记、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事项上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亿余元。王珉担任中共吉林省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人民币100万元。王珉作为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党组书记、常务主席,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11年中共辽宁省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以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拉票贿选未被及时制止,不断蔓延,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损害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洛阳中院认为,被告人王珉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玩忽职守罪,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王珉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财物已扣押、冻结在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珉贪污数额巨大,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已扣押在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珉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虽然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但因其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从严惩处。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2017年8月4日,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原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王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对王珉所宣告的三项罪名中,有一项是玩忽职守罪。在落马的省部级官员中,被以玩忽职守罪而定罪量刑的较为少见。 所谓玩忽职守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本罪的认定中,最为重要的要件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对此,通常是以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为标准来加以衡量的。但是,早在1987年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在一个电话答复中指出,玩忽职守案件的案情比较复杂,造成经济损失的数额标准只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之一,不宜以此作为定罪的唯一依据。在实践中,因玩忽职守所造成的严重损失,既有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也有的还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其中,有些是不能仅仅用经济数额来衡量的。这种认为“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中包括“造成政治上的不良影响”的理解,之后被司法机关所继承。如2012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当中,关于《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除了“(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二)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以外,还将难以用数额标准衡量的“(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包括在内。其中,尽管对所谓“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没有明确说明,但是,以下几种情形,显然也能包括在其中:如玩忽职守行为造成人身伤亡和巨额经济损失的潜在危害;因为渎职所犯罪行被国内外媒体广泛报道而严重损害我国在国际上的形象和地位,使他国公民和国家对我国政府和工作人员的信任度下降等;玩忽职守行为造成被害人及其亲属自杀或精神失常、造成近亲属不断上访、干扰冲击政府工作秩序等情形也应当包括在内。换言之,作为玩忽职守罪构成要件的“重大损失”,不仅仅是指物理上的损失,还包括非物理的损失在内。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选举是否公正,直接关系到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能否得到实现,直接关系到各级人大代表能否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搞拉票贿选,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公然挑战。也正因为此,司法实践中,对于官员不履行职责或者不妥当履职,造成大规模贿选严重后果的,也以玩忽职守罪重罚。如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在担任中共湖南省衡阳市委书记、衡阳市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衡阳市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临时党组书记、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期间,未正确履行衡阳市严肃换届纪律第一责任人职责,致使省人大代表选举贿选大面积蔓延,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故2014年8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南省政协原副主席童名谦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童名谦有期徒刑五年。王珉案和童名谦案虽有类似之处,但二者无论从级别还是涉案范围来看,都不可同日而语。据报道,为处置辽宁贿选案,2016年9月1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临时召开只有在有特殊需要的时候才召集的第二十三次会议。会议透露:由2013年1月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102名全国人大代表,有45名因涉及拉票贿选,其当选无效;而当时投票的619名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代表,有523人涉及贿选,目前已经全部辞职或被罢免,其中包括省人大常委会原有62名成员中的38人。由于该省人大常委会过半人数被查,已经无法正常履职。在2016年9月20日召开的辽宁省警示教育大会上,时任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希称,辽宁拉票贿选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查处的第一起发生在省级层面、严重违反党纪国法、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和换届纪律、严重破坏人大选举制度的重大案件,是对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是对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的挑战,触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底线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底线。对辽宁政治生态和从政环境的严重破坏不可低估,对辽宁经济社会发展和干部队伍建设造成的危害不可低估,对全省广大干部群众心理上的冲击和伤害不可低估。 从此意义上讲,对王珉在担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组组长、大会主席团党组书记、常务主席期间,违反有关规定,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2011年中共辽宁省委换届选举、2013年辽宁省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以及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换届选举中发生的拉票贿选未被及时制止,部分人员违法当选,严重损害了换届选举秩序和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以玩忽职守罪论处是恰如其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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