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魏晓雯 2017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刘某等诉被告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多伦股份”,股票代码:600696,以下简称“匹凸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某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作出宣判,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据悉,该案系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即首次由证券金融类服务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支持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 刘某等共计14名原告系匹凸匹公司的投资者。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匹凸匹公司原名)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等,属于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认为,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其损失,故将匹凸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某和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恽某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鲜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匹凸匹公司对各原告的损失计算不予认可,但认为被告鲜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应承担首要责任,若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明确可以向被告鲜某追偿。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上海证监局既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则可据此认定被告匹凸匹公司存在虚假陈述的过错。 对于原告主张的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及基准日,被告匹凸匹公司表示认可,法院均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上述两项所涉的资金利息,法院经审查认为其主张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均予以支持。关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被告鲜某时任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应当明知公司重大担保事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对外披露,但其未尽管理职责,直至2015年4月15日才将上述事项对外进行披露,系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应对原告损失承担首要的赔偿责任。被告匹凸匹公司作为被处罚的上市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匹凸匹公司认为其享有对被告鲜某的追偿权,应当另行提起诉讼。此外,被告恽某作为被告匹凸匹公司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系《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亦应当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被告鲜某应当对原告方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利息损失进行赔偿,共计233万余元;被告匹凸匹公司及恽某对被告鲜某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据了解,2016年7月,上海一中院依法受理了原告刘某等诉被告匹凸匹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鲜某等8名高管的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对除鲜某、恽某之外的其余6名个人被告撤回起诉,上海一中院依法予以准许。2017年1月23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方由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总经理徐明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吕红兵律师代理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匹凸匹公司到庭应诉,其余被告缺席。 案件宣判后,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研究丰富支持诉讼的案件类型,持续创新维权方式,扩大支持起诉的覆盖面,更好地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延伸阅读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系由中国证监会设立,旨在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金融类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面向中小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教育,为中小投资者自主维权提供法律、信息、技术服务,受中小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纠纷等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证券金融类服务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支持诉讼,助力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维权,首开证券领域支持诉讼的先河,因而引起社会各界持续关注。 走向投资者友好型司法救济体系的标杆案例
一、投资者友好型的司法救济体系是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特征 我国新时代资本市场的主要矛盾是广大投资者日益增长的合理投资回报需要和资本市场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这种不平衡、不充分集中表现为融资功能大于投资功能,中小投资者维权成本高于维权收益,违法者失信收益高于失信成本,守法者守信成本高于守信收益的不公平、不正常现象。中小投资者普遍面临着“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维权窘境。 市场化、法治化、诚信化、公平化、国际化、民本化是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的根本方向。只有实现资本市场良法善治,才能提振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本市场可持续性稳健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效能。这就需要按照协同共治的理念,凝聚法治共识,深度整合立法、执法、司法、行业自律及社会监督等社会资源,全面打造中小投资者友好型的立法体系、监管体系、司法体系、企业自治体系、行业自律体系、社会监督体系与第三方学术独立评价体系。因此,打造投资者友好型的司法救济体系是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的核心特征与关键一环。 上海一中院审理的本案是全国首例由刚成立不久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派员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支持14名投资者向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提起证券赔偿诉讼并出庭应诉的民事赔偿案件。该判决认定匹凸匹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代行总经理及董事会秘书的鲜某是涉案虚假陈述行为直接责任人,判令其赔偿原告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及印花税损失及利息损失,并判令匹凸匹公司及其时任董事、财务总监的恽某对鲜某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判决明之以法,晓之以理,喻之以义,弘扬了股权文化与诚信文化,堪称辨法析理、胜败皆明的标杆案例,具有裁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教育功能。 二、该案例释放的三大司法信号 一是有助于稳步持续提升公众投资者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知情权是投资者的首要权利。投资者的知情权被侵害后,选择权、公平投资权及财产安全保障权等一系列权利都会连带受侵。遭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与重大遗漏之苦的投资者在司法轨道上进行理性维权时,可直接体验与见证司法公信,因此,投资信心的康复也就水到渠成。证券市场就是信心市场,而投资信心源于看得见、摸得着、有温度的司法救济体系。如果投资者无法在投资与维权过程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温暖,其开展投资活动时必然胆战心惊、如履薄冰。这就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助于不断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最终把资本市场办成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共建共享、普惠包容的国民财富中心。因此,保护受害投资者对虚假陈述等失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质就是保护投资信心、保护投资兴业活动、保护资本市场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以免受道德风险的侵蚀。 二是有助于健全资本市场诚信体系。市场有眼睛,法律有牙齿。民事责任位居三大法律责任之首。我国一些上市公司治理的主要难题是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不及时、不公平、不合法、不易得、不易解。股东和代理人(董事、监事、高管)之间、大小股东之间、公司内部人和外部人之间的代理成本问题也由此而生。一些“铁公鸡”公司虽然赚得盆满钵满,但仅是大股东和内部控制人的摇钱树,而非中小股东的聚宝盆。一些大股东通过不公允关联交易攫取不法财富,而中小股东瘦骨嶙峋、嗷嗷待哺。资本市场脱实向虚的乱相丛生,如忽悠式重组和炒壳禁而不绝。一些上市公司“自废武功”、跑偏主业,把从中小股民手中圈来的资金不是用来发展主业和制造业,而是委托其他机构理财。该判例在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权收益、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的同时,也提升了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控制人信息披露的违法成本,降低了虚假陈述的违法收益,有助于倒逼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控制人慎独自律、见贤思齐,弘扬工匠精神、契约精神与企业家精神,完善投资者友好型的公司治理体系,提升投资者福祉,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 三是有助于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该判例体现了公平和效率并举,更加注重公平;发展和规范并举,更加注重规范;创新和诚信并举,更加注重诚信的司法理念。当市场失灵时,司法权不能失灵。法院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被践踏、投资者的知情权与公平投资权受到侵害、公司自治与契约自由被滥用、公司治理失灵时必须挺身而出,有效维护中小投资者作为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有助于鼓励资本市场无形之手理性地发挥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正确处理好无形市场之手与有形司法之手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实现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完善投资者友好型司法体系永远在路上 牢固树立投资者友好型裁判理念,全面建设投资者友好型的司法救济体系,不是权宜之计和昙花一现,而应贯穿于整个资本市场发展、改革与稳定的全过程。该案例体现了投资者友好型的裁判理念是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司法判例。各级人民法院对各类证券民事案件(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及“老鼠仓”案等)都应开门立案、凡诉必理,做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与快执行,实现对投资者权益的平等保护、全面保护与精准保护。即使市场失灵、监管者失灵,法院也不能失灵。 法官要自觉树立“三升三降”的裁判思维。一是进一步提升中小投资者的维权收益,有效降低维权成本,确保维权收益高于维权成本;二是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及其内部控制人的违法成本,大幅降低违法收益、将其归零甚至变成负数,确保违法成本高于违法收益;三是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诚信主体的守信收益,降低守信成本,确保守信收益高于守信成本。只有如此,才能高效公正地化解证券民事纠纷,确保每份裁判文书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市场的检验、社会的检验、历史的检验乃至国际社会的检验,真正取得法律效果、道德效果、政治效果、市场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长远看,建议从立法及司法解释层面进一步完善公众投资者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为有效制裁失信者、赔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阻遏失信行为、警示资本市场各方、教育全社会、慰藉公众心理,应在我国《证券法》中引进惩罚性赔偿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在本案中派员担任原告投资者的诉讼代理人,但该中心尚未成为法定公益机构。为避免投资者“为了追回一只鸡,必须杀掉一头牛”的窘境,建议引进公益诉讼制度,允许法定公益机构可在公众投资者利益严重受侵的证券民事案件中直接担当公益诉讼原告,实现投资者零成本维权的梦想。 鉴于中小投资者所处的信息落差地位,为降低维权成本,建议《证券法》对公众投资者针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等侵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全面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和因果关系推定制度。作为被告的控股股东和内部控制人有义务自证清白。 此外,笔者还建议在证券纠纷领域继续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废除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允许各级人民法院开门受理投资者以自己名义、为维护自己利益而提起的各类直接民事赔偿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老鼠仓”等案件),以及适格股东以自己名义、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而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案件(如短线交易赔偿等)。地方法院既要根除司法解释依赖症,也要反对地方保护主义顽疾。为避免先刑后民的传统司法理念拖累民事案件的裁判效率,建议树立民刑并进、和而不同的裁判理念。 绳锯木断,水滴石穿。建立健全投资者友好型司法救济体系是关系千家万户的民生工程、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多赢共享的诚信工程、促进和谐的社会工程、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只要人民法院在案件裁判中扣好扣子、担起担子、钉紧钉子,就一定能稳步提高司法公信,并为全面建成投资者友好型小康社会书写新时代的司法篇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