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2017年6月23日上午9时许,位于经十路旁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第22审判庭,气氛庄严肃穆,旁听席上座无虚席。随着一记铿锵有力的法槌敲击声,审判长吴靖宣布开庭,并传上诉人于欢到庭。于欢身着灰色T恤,在众人注视下被带入法庭。值庭法警为其打开戒具后,于欢坐在了被告席上,精神尚可,神态相对平静。 随后,审判长宣布该案已审理终结,并宣读判决书。整个判决书首先就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进行了明确,接着从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刑罚裁量、诉讼程序四个方面对庭审中的争议焦点予以评判。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至此,备受关注的于欢案终于尘埃落定。 暴力催债辱母引发一场血案 苏银霞系于欢之母。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苏银霞及丈夫于西明两次向吴学占、赵荣荣借款共计13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苏银霞先后偿还184.8万元。其间,因于、苏未如约还款, 吴学占、赵荣荣指使他人采取在苏银霞公司院内支锅做饭、强行入住于家住房等方式催债。2016年4月14日20时许,杜志浩、杜建岗赶到源大公司,与李忠等人一起饮酒。20时48分,苏银霞按郭彦刚要求到办公楼一楼接待室,于欢及公司员工张立平、马金栋陪同。21时53分,杜志浩等人进入接待室讨债,将苏银霞、于欢的手机收走放在办公桌上。杜志浩用污秽语言辱骂苏银霞、于欢及其家人,将烟头弹到苏银霞胸前衣服上,将裤子褪至大腿处裸露下体,朝坐在沙发上的苏银霞等人左右转动身体。在马金栋、李忠劝阻下,杜志浩穿好裤子,又脱下于欢的鞋让苏银霞闻,被苏银霞打掉。杜志浩还用手拍打于欢面颊,其他讨债人员实施了揪抓于欢头发或按压于欢肩部不准其起身等行为。 22时07分,公司员工刘付昌拨打电话报警。22时17分,民警朱秀明带领辅警宋长冉、郭起志到达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况,苏银霞和于欢指认杜志浩殴打于欢,杜志浩等人否认并称系讨债。22时22分,朱秀明警告双方不能打架,然后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并给值班民警徐宗印打电话通报警情。 于欢、苏银霞欲随民警离开接待室,杜志浩等人阻拦,并强迫于欢坐下,于欢拒绝。杜志浩等人卡于欢颈部,将其推拉至接待室东南角。于欢持刃长15.3厘米的单刃尖刀,警告杜志浩等人不要靠近。杜志浩出言挑衅并逼近于欢,于欢遂捅刺杜志浩腹部一刀,又捅刺围逼在其身边的程学贺胸部、严建军腹部、郭彦刚背部各一刀。22时26分,辅警闻声返回接待室。经辅警连续责令,于欢交出尖刀。杜志浩等四人受伤后,分别被杜建岗等人驾车送至冠县人民医院救治。次日2时18分,杜志浩经抢救无效,因腹部损伤造成肝固有动脉裂伤及肝右叶创伤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严建军、郭彦刚的损伤均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一篇调查报道引爆舆论热潮 2016年4月15日,于欢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2016年11月21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于欢犯故意伤害罪,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2017年3月23日,一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经各大门户网站转载、传播后,引起各方巨大关注。“于欢案”几乎是在一夜之间就成了全民话题,“辱母杀人案”“激情自卫”“正当防卫” 等关键词登上了各社交媒体热门排行,网上跟帖如雨,舆论普遍认为判决结果不公。
随着舆情的不断发酵升温,司法机关也在主动作为、积极回应。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山东省公安厅官方微博则在3月26日发布消息称,已于当天上午派出工作组,赴当地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已于3月24日受理该案上诉,合议庭现正在全面审查案卷的消息。 二审亮剑纠偏传递司法温度 一审宣判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于欢不服,分别提出上诉。2017年5月20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庭审前一日,山东检方、纪委、警方公布了该案有关当事人和出警民警调查处理情况。庭审当日,山东高院通过微博直播庭审回应公众期待。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于欢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属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其防卫行为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伤、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鉴于于欢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于欢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以恶劣手段侮辱于欢母亲的严重过错等情节,对于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于欢的犯罪行为给上诉人杜洪章等和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严建军、程学贺造成的物质损失,应当依法赔偿。原判认定于欢犯故意伤害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事实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项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故依法应予改判。 在开庭审理近一月后,2017年6月23日上午,山东高院对于欢案二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五年,维持原判附带民事部分。至此,承载着公平正义的靴子终于落地。 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在该案尘埃落定前,围绕于欢的罪与罚,“一千个人心中有一千种正义”。在上级有关部门的关心指导下,山东高院最终对于欢案给出了公平公正的结果。中国法院公开透明、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也注定因这场宣判而掀开新的一页。 (该案的详细报道及专家点评请见《中国审判》2017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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