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 在线投稿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12-23
星期一

《中国审判》2018.01 191 出版日期:2018-01-05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王老吉加多宝“红罐之争”案

文 | 本刊记者 张春波

37.jpg

37.jpg

国内知名的王老吉牌凉茶,始创于公元1828年(清道光八年),创始人是王泽邦。199687日,广药集团正式成立,王老吉商标等无形资产划归广药集团持有。2012228日,广药集团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大健康公司。

自创始以来,“王老吉”这一品牌先后获得诸多荣誉和广泛的社会认可。200810月,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认定王老吉药业“王老吉”为“改革开放三十年凉茶产业最具影响力品牌”;2009424日,商标局认定广药集团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20101110日,北京名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品牌的价值为1080.15亿元人民币;201112月,王老吉药业的王老吉凉茶销售突破50亿盒;20127月,中国市场调查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经济决策咨询中心发给王老吉药业《荣誉证书》,称“始创于清朝道光年间百年民族品牌‘王老吉’被认定为凉茶始祖”⋯⋯

201276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与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于同日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均主张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并据此诉指对方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的包装装潢构成侵权。

事实上,加多宝公司与广药集团的纠纷由来已久。双方原本是亲密的合作关系,但随后加多宝公司和广药集团在王老吉的商标使用费和使用年限上,出现了分歧,导致合作破裂。

1997年,广药集团将红罐王老吉商标授权给加多宝的母公司鸿道集团。2000年,双方第二次签署合同,约定鸿道集团对王老吉商标的租赁期限至201052日到期。20021127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了《“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将2000年签订的许可期限由10年变更为20年,期限从200052日起至202051日。

后据法院判决确认,2000年至2003年,时任广药集团副董事长、总经理的李益民利用职务之便,在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王老吉”商标许可协议的过程中,先后三次收受鸿道集团董事长陈鸿道贿送的港币共计300万元,使得双方再签补充协议,最终将王老吉商标租期延长至2020年。

2011426日,广药集团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12511日,广药集团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广药集团与加多宝母公司鸿道(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无效;鸿道(集团)有限公司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对于广药集团和加多宝公司互诉包装装潢侵权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享有者应为广药集团,大健康公司经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不构成侵权。由于加多宝公司不享有涉案包装的装潢权益,故其生产销售的一面“王老吉”、一面“加多宝”和两面“加多宝”的红罐凉茶均构成侵权。一审法院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加多宝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3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随后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20178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37.jpg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在红罐王老吉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王老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主张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特有包装装潢享有权益。具体而言,作为“王老吉”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广药集团认为,因“王老吉”商标是包装装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发挥了指示商品来源的显著识别作用,消费者当然会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来源于“王老吉”商标的权利人,而配方、口味并不会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识别和判断。作为红罐王老吉凉茶曾经的实际经营者,加多宝公司认为,包装装潢权益与“王老吉”商标权的归属问题各自独立,互不影响。消费者喜爱的是由加多宝公司生产并选用特定配方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本案包装装潢由加多宝公司使用并与前述商品紧密结合,包装装潢的相关权益应归属于加多宝公司。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

在此基础上,广药集团所称加多宝公司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以及加多宝公司所称大健康公司根据广药集团授权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商品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的主张,均不能成立,对广药集团及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均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知识产权制度在于保障和激励创新。劳动者以诚实劳动、诚信经营的方式创造和积累社会财富的行为,应当为法律所保护。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应当以维护有序规范、公平竞争、充满活力的市场环境为己任,并为社会公众提供明确的法律预期。知识产权纠纷常产生于复杂的历史与现实背景之下,权益的分割和利益的平衡往往交织在一起。对这类纠纷的处理,需要充分考量和尊重纠纷形成的历史成因、使用现状、消费者的认知等多种因素,以维护诚实信用并尊重客观现实为基本原则,严格遵循法律的指引,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正是基于上述立场和基本原则,确认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法院确认双方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提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均曾为“王老吉”品牌商誉的积累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有效提升企业知名度的同时,也获得了巨大的市场利益。但在“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关系终止后,双方所涉知识产权纠纷不断、涉诉金额巨大,引发了社会公众的一些关切与担忧,还有可能损及企业的社会评价。对此,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秉持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珍视经营成果,尊重消费者的信赖,以诚实、守信、规范的市场行为,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

98.jpg

37.jpg

在中国30余年的《商标法》实践中,类似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之争”的案件鲜有发生。人们关注商标许可使用问题时,往往注意的是被许可人能否在许可使用中保证许可人的商标信誉和商品质量,不会太多考虑在商标增值中产生的新权益以及为商誉增值作出贡献的被许可方的利益。所以,当2014年广东高院一审判决将红罐王老吉包装装潢全部返回给广药集团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争论。学界与业界见仁见智,两说相背。当事人双方也采取了更为激烈的异向舆论攻势、连锁诉讼,加多宝公司更是展开了毫不减弱的产品销售及宣传。这一反以往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双方对一审判决的观望和谨慎行事的态度。根据一审判决,商标被许可方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显然没有达到积极的市场竞争效果。

诚然,在商标许可使用中对于商标增值部分理应属于商标权人,商标权人就是要通过广泛许可增加商标的知名度和获得市场利益。“借鸡生蛋”和“坐收渔利”都没有错,但是,对于伴随商标许可使用中产生的其他“衍生”权益,比如,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未注册商标等也是被许可人所追求的商业投资回报,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在商标许可中应当是“相互借力、相互受益”的关系。

20178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案作出了不同于一审的判决。判决书全文77页,近4.5万字,充分分析了双方的主张、证据和历史纷争背景,最后得出:双方在“红罐王老吉凉茶”这一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上都作出了贡献,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对于双方剑拔弩张、各执一词的系列诉讼大战,无异于在熊熊“战火”上泼了一盆“冷水”,让各方均冷静了下来。

仔细推敲判决书可以发现,法院在认定双方共享红罐包装装潢权益时并没有利用以往知识产权权利共享的微观规则,而是进行了宏观的逻辑推论:广药集团的“王老吉”商标三个字也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度得以产生、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由此,双方对“红罐王老吉凉茶”这一包装装潢都有特别的贡献,也就有了法律上共享权益的结论。

判决书中还特别对双方寄予希望:“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合理避让的精神,善意履行判决⋯⋯为民族品牌做大做强,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优质的产品而努力。”这也一改以往仅对事实认定、判理陈述的判决风格,对双方当事人循循善诱,语重心长地提出了希望。由此看出,最高人民法院更着眼于促进双方共赢。

笔者在一审判决之后曾撰文认为:“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利归属不论是本着《民法》中“耕种即劳获”“谁付出、谁受益”原则,《专利法》中的“创造产生权利”原则,《商标法》中的“使用获得显著性原则”,还是按照《著作权法》的产品设计作品的原始归属原则,其包装装潢权益无疑应当属于设计者和使用者。加多宝公司在获得“王老吉”商标授权的情况下,将注册商标及“王老吉”三个字设计到红罐的包装装潢中是合法行为,而具体怎样使用注册商标,以及将“王老吉”设计成三个黄色楷书字体体现在包装装潢中,完全是加多宝公司的权利,广药集团授权使用“王老吉”只能说明这一包装装潢的设计是合法的,而不能说明广药集团是此设计的共同参与者。从使用角度看,“王老吉”商标三个字确实对提升红罐包装装潢的知名度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这已经在“王老吉”商标许可本身的增值中体现了价值回报,不应当在包装装潢中二次计算其价值。所以,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并不是按照现有知识产权权利共享规则作出的“形式公平”的判决,而是一个“定分止争、利益平衡、鼓励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判决。

此外,本案也给我们留下一些未尽事宜的思考。法院认定双方共有的包装装潢是“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灌装体上,包括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一个现实问题是:双方如何在不损害对方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享这一权益?加多宝公司肯定不可以继续使用带有“王老吉”字样的红罐包装装潢,必须去掉“王老吉”字样,这就涉及对双方共享权益的修改问题,加多宝是否享有修改权,是否可以修改为“红罐加多宝”?尽管加多宝公司在双方纠纷发生时就主动放弃“红罐加多宝”,而改为金色包装装潢,但是加多宝现在可否“重操旧业”?

法院显然已经预见到这一问题,所以才特别强调“双方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共同享有”。而何为不损害对方利益的共享?这还需要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不要再节外生枝产生新的纠纷。笔者也希望这一判决不仅能给本案画上句号,也可以对双方其他案件产生连锁的“定分止争”的司法效果。诚然,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之后,双方都表示了尊重判决,加多宝公司更是坚决拥护,学术界的争论也就此“偃旗息鼓”。

能够让诉讼双方“服法”是法官的智慧,而能够让双方“共赢”,是法治的最高境界。这一判决将被记入史册,成为我国的经典判例。也期待当事双方在今后能如法院所望,各自打造出优质的民族品牌。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隐私政策  |  网站地图  |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  投稿信箱  

关注《中国审判》
Copyright © 2012-2024 www.chinatrial.net.cn All Rights Reserved.
邮编:100745 联系电话:010-67550550/67550645 杂志社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102006485号 | 京ICP备 13051393号-1
《中国审判》杂志社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