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黄晓云 有权必有责。有权力无责任,会导致权力的滥用,而有责任无权力,则会导致不作为。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同样要承担如影随形的司法责任。为破解“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权责不清”的顽疾,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责任制改革在人民法院全面推开。五年多来,改革成效有目共睹,审判质量、效率和司法公信力稳步提升。 责任意味着担当,更意味着使命。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既是党的十九大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也是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坚定不移地持续推进。 再回首 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核心。 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总体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评估2013年10月以来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于2015年9月出台《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较为完整地明确了审判责任的前提、基础、范围、规则、程序、保障等主要问题。 2018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把司法责任制列入基本原则,在总则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同时将办案责任制具体落实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一章。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陈卫东认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既抓重要领域、重要任务、重要试点,又抓关键主体、关键环节、关键节点。我们把完善司法责任制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这就抓准了主要矛盾。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既能促进解决制约司法公正的难点问题,也能引领其他改革措施形成合力。 再部署 有序放权和依法监督缺一不可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新型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和惩戒制度、司法责任制配套改革举措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配套出台《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主审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强化主审法官会议咨询参考和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胡仕浩说,《实施意见》是对2015年出台的《意见》的进一步充实、细化、调整和完善,着眼于解决各地司法责任制改革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并不改变《意见》的核心内容。较之2015年出台的《意见》,《实施意见》对落实不够到位的予以重申,对需进一步明确的予以细化,对需要调整有关内容的予以调整,对需完善政策的予以完善。比如强调要加强对院长、庭长办案的网上公示和考核监督,充分发挥院长、庭长办案示范引领作用。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无正当理由不办案或者办案达不到要求的,应当退出员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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