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订是一次全面、大幅度的修改,而且在体系框架上作了较大调整。值得关注的变化,主要有三个方面。
完善了人民法院工作原则。总则第四条至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坚持司法公正、实行司法公开、实行司法责任制、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等。
健全了人民法院组织体系。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及金融法院等;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这些都为人民法院组织体系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完善了最高人民法院职能。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审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提起的上诉、抗诉案件,为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职能提供了重要的依据。第十九条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审理的案件不再限于“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有效巩固了人民法院这些年在案例指导制度方面的改革探索,对统一全国法院的法律适用和裁判标准将发挥重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