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本刊记者 魏晓雯 >>截至2017年9月30日,天津市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已全部落实 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部署,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其对于推动审判业务骨干回归办案一线、简化办案层级、落实司法责任制具有重要意义。 2016年内设机构改革在全国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如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形成了审判力量团队化、运行机制扁平化、行政管理集中化的改革经验;广东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没有设审判业务庭,在审判团队之外仅包括“三办一局一队”,即审判管理、人事监察、司法政务三个办公室,一个执行局,一个法警队。这些试点法院努力探索,改革取得积极进展,积累了有益经验。 “在改革前的业务庭中,一名法官可能几十年都只审理某一种类型的案件,造成专业窄化,而审判团队模式,对每名法官的案件分配更具合理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 2018年5月25日,经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关于积极推进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就内设机构数量、审判业务机构设置、专业审判组织建设、内设机构规范设置等问题提出具体指导意见,明确了工作重点,并要求省以下人民法院在2018年年底前形成内设机构改革方案,完成审批程序,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2019年3月底前基本完成内设机构改革任务。 2018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部署视频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强调,要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和人民法院实际的内设机构体系,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司法为民、公正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省以下各级人民法院要精简内设机构数量,科学设置审判业务机构,既要有利于推进审判职能优化、内部管理扁平化,也要有利于在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后实现有效的审判管理监督;整合设置非审判业务机构,探索行政职能集约化管理、辅助业务社会化外包等做法,确保非审判业务机构数量不超过审判业务机构数量。此外,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各级人民法院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倒排改革工期,确保按期完成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任务。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该法在第二十七、二十八条对人民法院的组织机构作出了有关规定,其对推进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加快构建符合司法规律和人民法院实际的内设机构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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